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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

2017-04-28 A- A+

  核心内容: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中,主要是存在着哪些问题呢?他们有着怎么的一些要求与及规定?存在的问题是如何具有的呢?需要面对的监督问题需要如何进行解决?农权法律网小编下文与您一起进行探讨。

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

  由于客观情况的复杂性、立法和执法水平的局限性,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实施存在以下问题:

  1.错用、滥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错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原因多为审查不严,未能全部准确把握适用条件,对不应适用取保候审的嫌疑人适用了该措施,如对系累犯且犯罪情节恶劣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滥用强制措施表现为:侦查机关为了完成办案指标,促使犯罪嫌疑人到案,对嫌疑人是否适用取保候审的条件标准掌握得较宽,一定程度上给予其“优惠”,如对法定刑十年以上的嫌疑人也予以取保候审。

  2.执行监管不力、违法制裁不够。由于案多人少、司法资源缺乏,公安机关对被取保人的监管多流于形式,不能主动执行其监管职责。特别是对于异地取保,公安机关的监管更是形同虚设,决定机关委托当地公安机关执行的寥寥无几,这就使公安机关对被取保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无从掌握,所谓监管无从谈起,从而法律规定的“没收保证金”、“责令具结悔过”、“予以逮捕”等措施基本成为摆设,甚至对一些逃跑的取保嫌疑人只能网上追逃,其违法成本极低。相对于安分守己候审,有些嫌疑人更愿意选择逃跑。另外,对于以保证人取保的嫌疑人,当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时,对保证人的处罚也较轻微,违法制裁不够,不足以督促其完成监督义务。

  3.可能妨害司法活动或激化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由于把关不严、保证金金额过低及上述监管无力等原因,取保候审在实践中存在以下风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弃保逃跑,不能出庭的风险:重新犯罪的风险:干涉证人作证的风险;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风险;妨碍司法的风险等。另外,对于邻里纠纷、小矛盾导致惨剧发生的案件,机械地、“一刀切”地取保候审,存在被取保人对被害人进一步伤害、激化矛盾等隐患。这种司法风险的存在增加了再次犯罪的几率,提高了司法成本,背离了取保候审制度设立的初衷。

  4.决定程序不够透明、缺乏救济渠道。取保候审的办理基本由决定机关内部决定,与案件有关的当事人,如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不能充分有效地发表意见、表达看法,当被害人对取保候审有不同意见时,潜在的社会不安定因素就此产生。除此之外,取保候审决定具有终局性,当事人或其他相关人员有异议时没有救济的渠道。

  5.办案期限模糊、被取保人权利被漠视。刑事诉讼法关于办案期限的规定主要考虑到对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护,避免超期羁押对其权利的侵害,而由于取保候审不存在上述问题,故承办人在办理取保候审案件时,大多未在规定的一个月或者二十日内办结案件,甚至有些承办人有时把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当成缓解案多人少矛盾的一种手段:按时办结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时间稍空再办理取保候审案件,导致相当部分案件对被取保人“一保了之”,被取保人的权利被漠视甚至被侵犯,例如网络上爆出的有人被取保候审十几年的情况。

  相关知识:对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进行法律监督的难点

  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之所以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主要是由于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这也是检察机关难以全面、有效地对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进行法律监督的原因所在:

  第一,现行法律本身存在缺陷和空白点。

  对此,已经有很多学者和法律人士提出自己的观点,而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也未就取保候审制度的缺陷和空白点作出全面的修订。在此,笔者仅列明白认为需要修订的部分内容:保证金的形式过于单一,异地取保候审的执行主体、执行程序不明确,决定程序缺乏透明客观性,取保候审决定具有终局性,无相应的救济途径等。缺陷和空白点使对取保候审的法律监督缺乏刚性,检察机关无法进行充分、有效的监督。正如枪是枪手的武器,只有完善的法律才能使检察人员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才能使检察机关依法监督、规范监督,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真正落到实处。

  第二,司法人员对法律监督缺乏正确的认识。

  一直以来,司法:工作的顺利开展离不开公检法三机关的互相配合,而刑事诉讼法关于三机关“互相制约”的规定、特别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规定多流于文字,这是由于司法人员对法律监督缺乏正确的认识:一方面,囿于公检之间的关系现状,检察人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畏难情绪,甚至不愿实施监督;另一方面,被监督者认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找茬儿”、是“挑刺”,对法律监督不仅不接受、不配合,甚至采取不同方式予以抵制。上述两方面的原因导致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对象要么是重大违法不得不监督的行为,要么是无关紧要的行为,难以做到全面的监督、有效的监督。[!--empirenews.page--]

  第三,检察机关对取保候审法律监督的途径狭窄。

  理论上讲检察监督的途径通常有三:一是侦查;二是审查;三是察看。其中,侦查是针对职务犯罪线索,启动刑事诉讼的最初程序,对职务犯罪事实及犯罪人进行的特殊调查活动;审查是检察机关参与具体诉讼环节时,通过审查卷宗、提审、复核相关证据对案件进行实体、程序上的把关过滤;察看是检察机关诉讼监督过程中现场的监视与察看。而实践中,发现或揭示取保候审在实施中所存在问题的途径基本集中在“审查”一项,线索途径较为狭窄,存在监督盲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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