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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的房屋产权证明效力不足,无产权证不一定无产权,宅基地合法房屋即合法

农权律师办案笔记(九)

2017-12-13农权律师事务所 A- A+

  编者按:张某父亲(已去世)70年代获得宅基地并建房,其曾口头承诺将宅基地及房屋给张某,后张某对房屋进行翻建,其姐姐(50年代过继给他人)也有出资,张某父亲去世后该房屋由其姐姐一家居住至今,2017年因拆迁需要腾退房屋,其姐姐一家拒不搬出,张某认为其姐姐侵权诉至法院。因房屋及宅基地未办理任何证照,村委会出具了张某父亲具有房屋所有权的证明。

  1、村委会不是房屋产权证的发证机关,没有证明房屋产权的主体资格,其出具的房屋产权证明效力不足;

  2、房屋产权证不是享有房屋产权的唯一证明,有证未必有产权,无证未必无产权;

  3、宅基地合法,那么其地上房屋也就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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