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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冲突频发 产权保护待落实

2017-04-18单玉晓 A- A+

  “拆迁并非一般财产纠纷,多年来引发的流血事件已是不少,需引起各界关注,一同寻求解决之道。”中国城乡建设管理与房地产法研究中心、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已连续七年撰写拆迁问题观察报告,4月16日发布的《2016年中国拆迁年度报告》(下称《报告》)点出上述问题。

拆迁冲突

拆迁冲突

  《报告》表示,2016年,受房地产市场调控影响,国内住房积压较多,房屋拆迁总量有所下降,但矛盾仍在。《报告》执笔人、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才亮认为,2011年出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禁止政府擅自“行政强拆”,这一程序关卡曾受好评,大家认为这将使地方政府在启动强拆时有所忌惮。但五年后,时有发生拆迁血案似乎说明条例执行成效不佳。

  王才亮指出,为规避法律责任,一些地方的街道、乡镇甚至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为了拆迁主体,拆迁主体下移。

  例如,自称“经过多年拆迁实践总结出来的麒麟拆迁模式”在拆迁领域受追捧,其核心就是街道办事处制定拆迁补偿政策,承担拆迁责任。《报告》分析,2016年,该模式再次展现出速度效应。据报道,为鼓励拆迁居民支援国家建设,积极配合拆迁,南京市江宁区麒麟街道制定了提前签约搬家的奖励办法。根据该办法,被拆迁户提前签订拆迁协议、提前搬家的,即在2016年10月20日—2016年11月28日以内签约的,给予每户每平方米210元的奖励;协议签订后5日内搬家交房拆除的,再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奖励。以拆迁面积200平方米计算,两项奖励加起来可获得6.2万元。2016年11月28日以后签约搬家的,奖励标准依次递减,超过拆迁公告规定的征地拆迁期限尚未搬迁的,不享受上述奖励政策。

  “县级以上政府才有权征收土地。这种让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作为责任主体从事执法、拆迁拆违、环境整治、城市管理等事项的做法于法无据。十分遗憾的是,目前尚未见有地方党委、政府出台规定,限制村官们参与拆迁。”王才亮说。

  下移拆迁主体的行为之所以得不到纠正,王才亮总结了四方面原因:首先,合法的拆迁需要满足《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的条件,于是城市中由街道办、居委会出面披上“棚户区改造”“旧厂区改造”等马甲,集体土地上以村委会出面披上“收回”“腾退”“搬迁”等马甲实施拆迁。

  其次,区、县政府避免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2015年《行政诉讼法》修改后,区县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一审就由中级法院管辖,减少了行政干预的力度。而下移拆迁主体,引起行政诉讼,一审管辖权仍然在区县法院。

  再次,以村民、居民自治为由剥夺相对人抗辩权。在村委会实施的拆迁中,表面上常常会以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通过所谓的土地“收回”“腾地”等决议,实际上违法的。当相对人起诉时,法院却以所谓村民自治为由不予受理。

  最后,部分基层干部为谋私利,利用手中的权力,在缺乏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以建设新农村、旧村改造等为由,进行拆迁、开发或合作开发等谋取私利,这也是村官们甘愿冲上违法拆迁第一线的一个重要原因。

  在为撰写年度报告准备资料的11月下旬,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报告》认为,这些政策措施应成为民众保护自己房屋产权的有力武器。比如《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要求,“完善土地、房屋等财产征收征用法律制度,合理界定征收征用适用的公共利益范围,不将公共利益扩大化,细化规范征收征用法定权限和程序。遵循及时合理补偿原则,完善国家补偿制度,进一步明确补偿的范围、形式和标准,给予被征收征用者公平合理补偿”。

  之后最高人民法院也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和《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承诺要“依法公正审理财产征收征用案件,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最高法院要求各级法院“合理把握征收征用适用的公共利益范围,坚决防止公共利益扩大化。遵循及时合理补偿原则,充分保护被征收征用者的合法权益”。2017年1月9日,最高检察院也发布了《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报告》希望,2017年上述有关产权保护的文件能够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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