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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为何要强调“格外关注拆迁户诉权保护”?

2018-05-16王才亮 A- A+
 

  

最高法为何要强调“格外关注拆迁户诉权保护”?|新京报快评

 

  某城中村拆迁现场。

  近些年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虽然被《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所取代,但在实际工作中非法拆迁时有发生,引起了诸多社会矛盾。

  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二批“征收拆迁典型案例”,正视“在不动产征收当中最容易出现片面追求行政效率而牺牲正当程序,甚至不作书面决定就直接强拆房屋的事实行为也时有发生”的问题,并指出:“直接强拆行为会给公民寻求救济造成困难”“法院不宜简单以原告举证不力为由拒之门外,要格外关注诉权保护”。

  最高法此番发布的8个典型案例,无疑具有强烈的现实针对性,也为各级法院继续审理好此类案件提供了一定的裁判示范。

  此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遭遇到非法强拆,要运用行政诉讼手段维权,在到法院起诉时,总会面临谁是适格被告的问题。如果法院不实事求是,“谁拆了我的房子”便成为制约他们行使诉权的主要障碍。

  

最高法为何要强调“格外关注拆迁户诉权保护”?|新京报快评

 

  ▲最高法公布的典型案例截图。

  “谁拆了我的房子?”本来并不是个问题,但个别政府缺乏正当程序,恰恰对某些强拆者形成了某种保护:缺乏白纸黑字的书面文书,加重了被强拆者的举证责任。

  在此情况下,该如何维权呢?我们一般给当事人的建议是:及时向公安机关书面报案,由公安机关予以书面答复。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是政府强拆,那我们就以此为依据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公安机关不答复,那么我们就以涉事公安机关为被告,告其不履行法定职责。这一招在多数情况下能行得通,有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但我们总结出的“向公安部门报案”这一招,在个别地方未必行得通。我曾经在同一家中级法院前后隔一天拿到两份判决书,前一份判决书认定公安机关没有怠于履行职责,因为是政府组织的强拆,公安机关没办法去制止;第二份判决书是认定不是政府强拆,而是村民自发的行为,在现场被指认指挥强拆的某部门领导只是“遛弯路过”。虽然该案经过努力,最终得到了解决,但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

  对于司法实践存在的这些问题,最高法这次表态显然收之眼底,所以明确了相应的办法:一是规定在行政执法不规范造成相对人举证困难的情况下,法院不宜简单以原告举证不力为由拒之门外,在此类案件中要格外关注诉权保护。二是规定发生强拆事实行为是否系行政机关所为,法院应当从基础事实出发,结合责任政府、诚信政府等法律理念和生活逻辑作出合理判断。

  在此问题上,政府依法行政,妥善处理好城市发展过程中的公共利益和产权保护之间的关系,就尤为关键。一旦出现未经法定程序并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的强拆,法院层面不仅仅是要判决确认违法,还要判令给当事人以不低于市场价的赔偿,并建议有关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经济乃至刑事责任。这样方能扼制住时常发生的非法拆迁之歪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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