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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二审:对干预、插手案件等行为拟记录、追责

2018-06-21 A- A+

  在防范司法干预问题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作出了调整,拟增加记录、追责等内容。6月19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提交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二审。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上述修订草案与人民法院组织法同步进行了修订,均拟要求进一步明确追责司法干预行为。

  干预、插手案件应记录、追责

  2017年8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草案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拒绝从事违反法定职责的活动。”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介绍,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要按照中央有关文件的规定增加记录、追责等内容。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上述条文修改为两款第一款分别,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法官、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第二款分别规定,对于领导干部或者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部人员干预司法活动、插手过问具体案件处理的,办案人员应当拒绝并全面如实记录,由有关机关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澎湃新闻注意到,此次人民法院组织法在二审时,也同样被要求作出类似修改,以此增加司法干预的记录、追责等内容。

  增加“发布指导性案例”规定,供办案参考

  修订草案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进行解释”。有的常委委员、地方、高等院校、社会公众建议,增加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指导性案例”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典型案例,有利于审判、检察工作中正确适用法律,维护司法公正。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为了进一步明确指导性案例的性质和功能,建议将发布指导性案例单作一款,分别修改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供法官、检察官在审判、办理案件时参考。”

  督促行政机关纠正不行使职权等行为

  与此同时,有的部门、地方还建议增加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有违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督促其纠正的规定。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建议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时,发现行政机关有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当督促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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