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治纵横 > 平等权利

关于土地财产权利的保护

2017-02-22 A- A+

  农权法律网编者按:农民的土地财产权指的是什么,为什么强调要用制度进行保护,请看下文:“农民土地财产权利须用制度保护”

--------------------------------------

  徐汉明:农民土地财产权利须用制度保护

 

  荆楚网消息6月7日,湖北省第八届三农论坛在汉举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徐汉明呼吁,要加快推进农民土地财产权利保护的制度建设。

  农民土地财产权,是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承包经营主体对集体所有土地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及流转处分的财产权利。它是农民依法获得财产性收入的权利体系。

  徐汉明指出,当前我国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财产性权利的主体地位尚未确定。现行法律界定下,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具备抵押担保资格,没有资本产权界定。我国统一开放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也尚未建立,现实困境较多。

  为此,徐汉明建议,加快推进农民土地财产权利保护制度建设。在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农村土地公有制原则下,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大胆探索创新。确立农村土地“不求所有,但求持有,重在利用,提高效益”的新观念。完善农民土地财产权利保护法律体系、制度规范和市场建设,让改革开放红利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农民。

精选精彩评论/登陆才可以发表评论

表情:
用户名: 密码: 匿名发表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