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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借条被撕毁,其复印件能否作为证据

2017-01-05 A- A+

   案件陈述:肖某与史某是同事,都在牛塘某企业工作,平时交情不错,2015年初,肖某因儿子结婚,向史某借款一万元,承诺于2015年年底偿还,并出具借条一张:今向史某借款壹万元整(10000元),2015年12月底归还,并按下了手指印。2016年1月,由于肖某到期没有偿还借款,史某电话索要多次,肖某不是不接电话就是干脆手机关机,于是史某持借条到肖某家讨要,肖某称没钱还款,双方谈话中发生了冲突,肖某抢过史某手中的借条将之撕毁,史某于是报警。后来,双方来到牛塘司法所寻求解决。史某认为其本身是有证据的,可是借条在争执过程中被肖某抢走撕毁,肖某仍应承担还款义务;肖某认为由于借条被撕毁,证据归于无效,故其不承担还款义务,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在调解过程中,史某给调解员出示了借条的复印件,其一同前去讨要借款的弟弟也提供了证人证言,经过调解员核实,史某反映的情况属实。那么,史某在没有提供借条原件的情况下,借条的复印件能否作为证据,要求肖某还钱呢?

 
  矛盾焦点:史某在没有提供借条原件的情况下,借条的复印件能否作为证据,要求肖某还钱呢?
 
  法律解析:本案中,史某称借条原件被肖某撕毁,其提供的借据复印件无法与原件核对,于是史某提供了与其同去讨债的弟弟的证言,而且还提供了很关键的证据线索:当日肖某拒不还钱,双方言语不合,肖某撕毁借条,自己曾打电话报警,派出所的民警曾经到场处理情况。经调解员核实公安民警的出警记录,史某的陈述属实。这就证明了史某不能提供证据原件确实有正当理由,而且与上述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证明了肖某向史某借款的事实。
 
  法条连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
 
  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八条 证据材料为复制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调解结果:肖某即日归还所借史某一万元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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