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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该怎么办?

2018-06-08 A- A+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复查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查意见或者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信访人可以自法定期限终结或者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请求的,国家机关不再受理。

  信访人未依法申请复查、复核,重复提出信访事项的,原承办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省的有关规定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核查申请;原承办的行政机关是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可以自行启动核查程序。实施核查的行政机关应当进行调查,并在调查工作结束后举行公开评议会,并在此基础上作出核查结论。信访人对核查结论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请求的,国家机关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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