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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但须负责举证

2018-07-04 A- A+

  案情回顾:
   金某自2012年6月起在沈阳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截至2014年6月,期间公司未与金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安排金某休年假。2015年12月,金某与沈阳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5年12月18日,沈阳某科技有限公司在合同期间无正当理由单方辞退金某。现金某请求沈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12年6月至2015年12月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8865元。

  沈阳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款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可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自2013年开始严重亏损,资不抵债,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后经公司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所以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公司没有安排金某加班,在劳动合同中有约定,实行的是标准工时制度,根据司法解释劳动者主张的加班费应当就加班的事实举证。

  经查明,金某2012年6月1日入职沈阳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职务为信息客服部经理,公司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双方2014年6月1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5年12月18日,公司约金某进行面谈,以公司经营状况为由与原告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事宜,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2015年12月22日,公司向金某下发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自2015年12月31日解除劳动合同。金某在公司工作至2015年12月31日。

  另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前,公司向金某发放工资的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4865.8元。再查,金某2015年2月至7月期间,法定假日加班1天(五一劳动节),休息日加班19天,调休6天。

  法理解读: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沈阳某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12月22日以“公司战略调整,导致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书面通知金某解除劳动关系,并举证了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中2013年度和2014年度报告予以证明,该证据仅能证明被告2013年度和2014年度的经营情况,但无法证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公司经营情况是否发生了重大变化。且该公司未提供公司战略调整的相关证据,故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赔偿金,金额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2012年6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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