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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赠房屋租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2018-07-17 A- A+

  案情

  原告黄某和被告张某2001年结婚,2007年张某父亲去世立下遗嘱,遗嘱内容为将其生前位于巫山县县城内的门市一套赠与给女儿张某,并明确声明该门市只归女儿张某一人所有。现原告黄某起诉被告张某离婚,要求分割该套门市从2007年至今的租金60万元。

  分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的收益是否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该门市是在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受赠,因此,该门市属于原、被告的共同财产,共同财产所得的收益也应当认定为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平均分割。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张某父亲遗嘱明确表明该门市归张某一人所有,因此该门市属于张某的个人财产。个人财产产生的收益,应当属于个人所有。因此,本案60万元的租金属于张某的个人财产,应当不予分割。

  笔者观点: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首先,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本案中该门市在张某父亲的遗嘱中明确表示赠与张某一人,系张某的个人财产。其次,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之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条明确由个人财产产生的孳息、自然增值为个人财产,除此之外的增值部分应当为共同财产。本案所说的租金属于法定孳息,因此,租金应该认定为张某的个人财产。综上,本案所提到的因门市应该为张某的个人财产,因该门市而产生的租金也是张某的个人财产,黄某无权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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