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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听庭审扰乱法庭秩序被追刑责

2018-08-23 A- A+

  【基本案情】袁某某是原告贺某某诉被告严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的庭审旁听人员。案件审理当日,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先进行证据交换,之后进行开庭审理。袁某某在旁听证据交换时,一直在旁插话,并要求反诉,被法官多次制止。庭审结束后,袁某某再次提出反诉要求,并突然向原告方恶语相向,甚至当庭进行人身威胁,扬言“要让原告方死掉四五个人”,并威胁“法官若不处理自己的反诉请求,就应被判死刑”。因其在法庭上的出格举动、恶劣言语,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硕放法庭负责人出面进行处理,但袁某某仍态度蛮横嚣张,毫无悔改之意。

  【处理结果】在劝解无效后,法庭向其作了调查笔录。袁某某自称其是被告严某某妻子公司的法务人员,受被告委托代理该案。该案立案后,法庭曾组织过调解。在第一次调解时,袁某某就声称其是被告方代理人,但又提供不了授权委托手续。当时袁某某态度就已经十分恶劣,情绪激动,导致案件无法处理。鉴于袁某某已经不是第一次在法庭上有过激行为,无锡新吴区法院指派一名院领导专门对袁某某进行耐心释法,但其毫不理会,也无悔改之意,还扬言要“炸掉法院,杀掉所有人”,该院依法决定对其采取十五日司法拘留措施。

  【典型意义】司法公开是法院近年来大力推动的重点工作。允许公民旁听庭审,是司法公开的重要形式,也是公民司法知情权的具体体现。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旁听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遵守司法礼仪,不得喧哗、哄闹、冲击法庭,殴打、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扰乱法庭秩序属于严重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而旁听人员扰乱法庭秩序,同样也是严重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是对法庭与法律权威的蔑视与挑战。对此,人民法院应当严格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违法违规的旁听人员及时制止和批评教育,对不听制止的,应当依法采取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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