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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儿媳名义买房,房屋所有权归谁

2018-12-04 A- A+

  【案情】

  2015年4月8日,小关与小朱登记结婚,同年9月28日,因小关有不良信用记录无法按揭贷款,老关夫妇遂以儿媳小朱名义在某小区购买房屋一套,并支付首付款、贷款、契税、装修费用。2017年9月2日,该房屋房产证办理后,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小朱,共有人为小关。后小关与小朱二人感情不和闹离婚。老关夫妇气愤之余,要求确认该房屋系老人所有,并要求儿子儿媳立即搬离。小关对此无意见,但小朱认为该房屋系老关夫妇对其二人的赠与,无权撤销。

  【评析】

  关于该案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老关夫妇系借用小朱名义购买房屋,该房屋的首付款、贷款、契税等均是老关夫妇出资,故该房屋所有权应归老关夫妇。第二种意见:老关夫妇在小关和小朱结婚后出资为二人购买房屋,且房产证上登记为小关和小朱,应当认定系老关夫妇对小关和小朱的赠与。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不经登记,不发生效力。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本案中考虑到双方的关系,且老关夫妇称购房时本想以小关名义购买,后因无法按揭贷款借用小朱名义购买,且房产证登记在二被告的名下,房屋由二被告居住使用等情况,最终认定老关夫妇出资购买涉案房屋的行为系对小关和小朱二人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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