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7年8月4日最高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第18条中有规定:“依法保障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防范房地产市场的金融风险传导。高度重视房地产市场波动对金融债权的影响,依法妥善审理相关案件,有效防范房地产市场潜在风险对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的传导与冲击。统一借名买房等规避国家房产限购政策的合同效力的裁判标准,引导房产交易回归居住属性”,虽然该条规定并未明确该类合同效力,但从其“规避”、“回归”的用语表述上,可知对于这类合同是持否定态度的,事实上目前法院意见是明确的,即对于借名买房规避国家房产限购政策的合同一律无效。当然合同无效之后的具体法律后果,则是另一个层面的问题,得依合同法58条及具体案情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