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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征地补偿有哪些新变化? 被征地农民享有这些权利!

2020-02-18 A- A+

  2019年8月26日《土地管理法》迎来第三次修订,并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订对征地补偿做了调整,那2020年征地补偿有哪些新变化? 被征地农民享有这些权利!

  1、农民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宅基地使用权

  新《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里与被征地农民有关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宅基地使用权,这两项权利一经登记,就获得法律的保护,不容侵犯。即使面临征收,也要经过法定程序,由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作出征地批文,并对农民依法进行补偿、安置,否则,被征地农民有权不交出土地。

  2、农民享有拟征地知情权

  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该条明确规定了征地报批前公告制度,也就是在正式土地征收报批前,应当让农民知晓拟征地的情况。并且,这里明确规定了拟征地公告期限必须在30日以上,可以让农民更多的参与到征地过程中,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另外,如果发生征地行为,农民也有权要求进行公告。

  3、农民享有获知征收土地依据文件的权利

  此处的权利从严格意义上讲也是知情权,属于第2项拟征地知情权的延伸,第2项知情权属于政府主动告知的情况,这里的知情权属于农民主动获取的情况。

  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以列举式规定了征收土地必须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六种情形:(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该条还规定,从事上述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其中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因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专项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简称“四规划一计划”)就属于征收土地的依据文件,农民有权利知晓征收土地是否符合“四规划一计划”的规定。“四规划一计划”一般不属于主动公开的范畴,农民可以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获取。

  4、农民享有调查结果确认权

  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因此,被征收的土地现状必须要经过调查,如果没有经过公示以及农民确认,将导致征地手续不完善,甚至可以导致最终征地批文的撤销。

  可参考:河北省政府:拟征土地现状调查结果须经农户签字确认,否则征地批复应予撤销

  5、农民享有发表意见权

  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也就是说,在拟征地公告之后,农民有权针对拟征地情况,发表自己的意见,征收方应当听取。

  6、农民享有拟征地听证权

  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由此可知,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可以申请听证,征收方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据此修改方案。

  7、农民享有补偿登记权

  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因此,农民根据公告内容,应当及时到指定地点办理补偿登记。但要注意的是,如果没有发布拟征地公告,农民有权拒绝办理补偿登记。

  8、农民享有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权利

  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因此,农民土地被征收,有权要求签订相关的补偿安置协议,口头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一切都要落实到“白纸黑字”上。补偿项目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社会保障费,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等。

  9、农民享有征收土地批准结果知情权

  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征收土地申请被批准后,征收主体应当公告,农民有权知晓土地是否被批准征收。

  10、农民享有及时足额获取补偿的权利

  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各项补偿费用。因此,拖延支付、逾期支付与征地有关对的补偿费用都是违法行为。

  11、农民享有要求调整区片综合地价的权利

  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区片综合地价涉及到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因此,区片综合地价应该按时调整,如果多年未调整,在征地时农民有权要去根据现实情况对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调整,以保障补偿标准不至于过低。

  12、农民享有先补偿后搬迁的权利

  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涉及农民村民住宅的,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的原则进行。因此,在未补偿到位之前,征收主体无权要求农民腾空交出房屋。

  13、农民享有选择安置补偿方式的权利。

  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要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由此可知,在征地补偿安置的方式上,农民享有一定的选择权,征收方要尊重农民意愿,尽可能满足农民要求。

  14、农民享有监督举报权

  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第六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因此,农民可以针对违法征地行为以及侵占、挪用征地补偿款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15、农民享有开发经营权

  新《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因此,被征地的农民可以积极从事开发经营活动,获取政府的支持,保障生活。这也是“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应有之义。

  来源:土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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