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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妨碍平陆运河建设,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2022-05-10 A- A+

  01

  案情缘由

  案件一

  被告郑某某于2016年未经原告某当地村委会同意,擅自在属于原告所有的位于钦江旁的土地上建设房屋,并毁坏了附近用于灌溉农田的水沟。同年,被告所建房屋因违规被拆除,遗留下大量建筑垃圾,造成原告无法使用土地。

  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将遗留建筑垃圾清理运走并疏通水沟,被告均不予理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将被告诉至钦南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违法建造房屋并毁坏水沟,房屋被拆除后遗留物堆占原告土地,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土地物权权益,判决被告排除妨碍,清除建房遗留的建筑垃圾并疏通灌溉水沟。被告不服,向钦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经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被告迟迟未依法主动履行判项义务,原告遂向钦南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二

  被告郑某某及其父母于1992年口头向原告某当地村委会租用其位于钦江旁土地,用于种植农作物和搭建附着物,并缴纳了2年租金,但之后一直未继续缴纳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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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不同意被告继续占有使用涉案土地种植及搭建附着物,多次要求被告予以返还土地并清除附着物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将被告诉至钦南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清除涉案土地上的种植物及附着物,并支付经济损失1元。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口头租用原告涉案土地种植农作物和搭建附作物并缴纳了租金,但自1994年后未向原告缴纳租金,原告亦多次要求被告返还土地,故原、被告承包合同关系已经终止。原告拥有涉案土地的合法使用权,原告不同意被告占有使用该涉案土地,被告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权益,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故判决被告限期清除涉案土地上的种植物和搭建的附着物,支付原告经济损失1元。

  被告不服,向钦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经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被告迟迟未依法主动履行判项义务,原告遂向钦南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02

  执行过程

  由于两个案件均系同一申请执行人,涉案土地处于相邻位置,钦南法院决定将两起案件合并执行,遂制定了周密的执行方案,确保案件顺利执行。

  当日上午,钦南法院组织执行队伍到达执行现场,执行干警迅速拉起安全警戒线,封锁执行现场各个出入口。由于案件二被执行人均系年过八旬老人,行动不便,不愿自行清除涉案土地物品。

  清理现场

  经前期沟通,老人目前所住的一间位于涉案土地上的房屋得以保留,屋内水电能正常使用。执行干警在老人房屋四周拉起警戒线,保证老人人身财产安全,房屋以外涉案土地上的种植物及附着物均被一一清除。

  期间,案件一被执行人妻子陈女士来到现场,执行法官对其进行普法教育,说明本案中的利害关系。迫于法律威慑,陈女士当即表示愿意配合执行行动,主动将涉案土地上的建筑垃圾清理运走,疏通灌溉水沟。

  经过8个小时清理,涉案土地已被恢复原貌,执行法官现场制作笔录,双方当事人均当场确认。因案件二被执行人不方便签字,执行法官将笔录内容口头复述给被执行人确认。至此,涉案土地顺利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次强制执行行动圆满执结。

  两起案件的涉案土地位于钦江沿岸,属于平陆运河项目建设范围内。钦南法院此次强制执行行动的顺利执结,为该项目的建设扫清了阻碍,用实际行动为重大项目的推进保驾护航。

  来源:钦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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