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原告是x省x市x区x街道办事处x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的宅基地。近期原告被告知其宅基地将面临征收拆迁,但是没有出具任何合法的征收手续。
原告于2020年9月18日向x市x区人民政府申请公开x省x市x区x街道办事处x村1排050室右前方50米左右宅基地所在地的拆迁依据文件。2020年10月23日x市x区人民政府作出x 013号关于丁某文申请人申请公开有关信息的告知书,告知原告向x区x街道办事处咨询了解。
原告收到该告知书后,于2020年10月28日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以邮寄的方式向被告请求其公开x省x市x区x街道办事处x村1排050室右前方50米左右宅基地所在地的拆迁依据文件。
二、原告观点
被告行为已违反了相关法律对于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期限的法律规定,原告诉至贵院。
三、原告证据
1号证据:x市x区人民政府《关于丁某文申请公开有关信息的告知书》(x政办公开告字(2020)013号)。2号证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3号证据:快递单。4号证据:物流查询单。
证据2、3、4证明原告于2020年10月28日通过邮政EMS(快递单号:1140035068274)向被告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x区x街道办事处x村1排050室右前方50米左右宅基地所在地的拆迁依据文件”。被告在2020年10月29日签收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向原告作出答复。
四、被告观点
1、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工作的责任主体与土地征收公告的发布主体。结合本案土地征收工作的责任主体与土地征收公告的发布主体均不是被告,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也不应为本案被告。
2、经了解,x村于2020年4月份拆迁,拆迁安置方案在村里宣传栏张贴公告公示,已经公开。
五、被告证据
1号证据:x街道办事处x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x居委会2020年4月进行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在村里宣传栏进行了公示。
2号证据:照片三张,证实丁家口居委会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方案在x村张贴公示。
六、庭审意见
本案中,原告在向x市x区人民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x市x区人民政府告知原告向被告x办事处咨询了解,故本案被告x办事处具有对原告丁某文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被告辩称其作为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x办事处对原告丁某文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负有在法定期限内做出答复的义务,被告在2020年10月29日收到原告的申请后至今未作答复违反了上述规定,原告请求依法确认被告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行为违法,请求被告限期作出答复,于法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其已将拆迁安置方案在村里宣传栏张贴公示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七、法院判决
1、确认被告x市x区x街道办事处未做出答复违法;2、被告x市x区x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后20个工作日内向原告丁某文履行答复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