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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案例:拆迁批准通知书被确认违法

2022-05-27 A- A+

  事实概要

  2017年,因扬州市某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李先生的合法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因补偿标准不合理,李先生始终不愿签订补偿协议。为了拿到合理的补偿,李先生就其征收补偿纠纷委托律师帮助其维权

  律师介入案件后,通过调查取证得知,2018年1月,区拆迁管理办公室作出了《扬州市邗江区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批准通知书》(简称《拆迁批准通知书》),同意实施前述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李先生的房屋因此被纳入了拆迁范围。

  获悉了前述《拆迁批准通知书》后,经过研究案情,认为该《拆迁批准通知书》存在作出主体不适格、作出程序违法,所批准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本身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且该《拆迁批准通知书》作出前,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补偿安置方案就已实施等诸多违法情形。因区拆迁管理办公室隶属于扬州市邗江区住建局,律师遂指导李先生以区住建局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9年4月24日,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了《行政判决书》,该判决认定:

  “《扬州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拆迁人应当根据本办法拟定规划许可用地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经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确认后报市拆管办审核。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征地批准文件及经规划许可的用地范围图;

  (二)用地范围内房屋拆迁调查测算情况;

  (三)拆迁计划及拆迁期限;

  (四)安置方式及过渡期限;

  (五)所需安置房源证明或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六)其他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的事项。’

  本案中,邗江区区住建局依据上述规定,向西湖镇政府作出《拆迁批准通知书》,邗江区住建局没有提供涉案拆迁项目征地批准文件方面的证据,故应认定邗江区住建局就涉案土地的拆迁项目作出被诉《拆迁批准通知书》主要证据不足。”

  由于该拆迁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已经实施,撤销《拆迁批准通知书》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故法院最终依法确认邗江区住建局作出的《拆迁批准通知书》违法。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我国现行征迁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集体土地上房屋,必须先征地后拆迁。在无征地批准文件的情况下实施的拆迁行为,是严重违法的。被征收人如遇此种情况,一定要及时委托律师维权,避免违法的拆迁行为给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更大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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