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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中的厂房被不明人员强拆,区政府担责

2022-05-31 A- A+

  征地拆迁期间,拆迁户和拆迁部门之间经常会就补偿安置事宜进行多次协商,这个过程中往往也会产生许多矛盾,如果拆迁户在一定时限内未同意签订拆迁协议或搬迁,那么拆迁部门为了早日推进施工进度,经常会采取强制拆除的违法拆迁行为,而拆迁部门为了避免强拆后承担赔偿责任,在强拆时往往也会尽力掩饰身份,拆迁户遇到这种“不明人员”强拆的情况,该如何维权?

  一、案情简介

  陈某于2007年在福州市台江区新港街道承租了一处地块,并在该地块上建设厂房、仓库进行经营,多年来一直依法经营洗洁精、洗发水等传票。2019年4月中旬,陈某的厂房被纳入到征收范围,拆迁部门(区政府)作出通告要求包括陈某在内的拆迁户,在一周内自行搬迁,如未及时搬迁则将被采取断水、断电等措施。

  在通告后,一方面因为补偿不合理,另一方面因为厂房生产原材料存在化工物品,短期内无法分装完成,故陈某未按照通告要求的时间搬迁完成。2019年4月底,陈某的厂房仓库遭到强制拆除,财产损失惨重,陈某不服,遂委托律师提起本案诉讼。

  庭审中,拆迁部门辩称:“我方并非强拆主体,陈某也未提供充分的证据是我方强拆,故陈某的起诉不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二、案件分析

  在拆迁部门作出通告后,陈某的厂房仓库才被强拆,因其系在征地拆迁期间被强拆,根据法律规定,在没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主动承认的情况下,依法应当推定征地拆迁的组织实施者为强拆主体,那么具体到本案,应当依法推定拆迁部门为强拆主体。

  另一方面,根据法律规定,无论是城市房屋拆迁、还是农村土地征收,拆迁部门均必须履行“先补偿、后搬迁”的法定职责,即在未对拆迁户进行足额补偿的前提下,拆迁部门无权实施强拆行为,退一步讲,即便是拆迁户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搬迁,那拆迁部门也应当依法作出《补偿安置决定书》、《责令交地决定书》等文件,在期限届满生效后,再申请人民法院强拆。具体到本案,拆迁部门未履行上述法定程序,单方面擅自实施强拆,其强拆行为严重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依法应当对陈某进行赔偿。

  三、法院判决

  1.确认拆迁部门强拆陈某厂房仓库的行政行为违法;

  2.本案诉讼费,由拆迁部门负担。

  征地拆迁维权,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工程,不仅要关注各种维权程序的期限问题,还要对提起何种法律程序进行仔细甄选。如果您在征地拆迁期间遇到了法律问题,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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