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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维权,找准“要告谁”很关键

2022-05-31 A- A+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已经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具体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的强制拆除房屋等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在征地拆迁纠纷中,对于广大被拆迁人来说,找准要告谁非常关键。尤其是房屋被违法强拆的情况,怎样确定正确的被告一直是困扰被拆迁人的一大难题。

  从这几年的征拆实践中,仍大量存在在未依法作出强制拆除决定或者获取强制执行裁定的情况下强行拆除房屋的情形。强拆者不会自曝身份,被拆迁人的人身自由往往被短时间限制,所以之后维权不知道该告谁。甚至有的征收部门把责任推给街道办、拆迁公司,来来去去,最后不了了之。

  对于拆迁律师来说,也是一样的,找准被告、抓住违法点才能做到有的放矢,提高胜算。

  浙江温州政府违法征收房屋的案子。本案中,征收方未与征收人就安置补偿达成协议,在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进行了强拆行为,给被征收人造成了巨大损失。而作为征收方的甲区政府却称未参与强拆行为,而是街道办事处进行实施的。

  根据法律规定以及“推定行为主体”的方式,认为“既是实施强拆完成征收工作的既得利益者,也是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主体”的甲区人民政府为适格被告,最终胜诉,协助被征收人通过行政诉讼的法律手段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那么站在老百姓的角度来看,遇到违法强拆,该如何确定被告呢?

  1、先看谁有资格征收

  以集体土地征收为例,根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也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这意味着,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有且仅有市、县级人民政府具有依法征收土地的职权。

  2、市、县级人民政府不承认强拆,需要举证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征收范围。如果房屋在此范围内被强制拆除,市、县人民政府负有举证责任,如果他们不承认是自己强拆的,那么,他们就需要证明房屋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其他的主体违法强拆了。否则,人民法院可直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推定是市、县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主体进行的强拆行为。

  强拆主体的证明责任落到市县政府头上,是与其权力相匹配的。在政府面前相对弱势的被征收人,往往会面临举证不力或者举证不能的情形。

  而市县人民政府作为权力主体,应当对其区域内的强拆行为进行规范管理,否则要承担不利后果,这种责任划分也是合乎立法精神的。

  3、最高法裁判:看发文主体

  有发文的以发文主体为被告,没有的谁拆的告谁。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行申9923号《行政裁定书》中对确定强制拆除行为被告问题有一番全面的论述:

  通常对于法律行为,因存在明确法律规定的前置性程序行为,如违法建筑的认定、限期拆除通知、强制拆除决定等,行政机关在作出并送达决定后,当事人在期限内不履行拆除义务,房屋被强制拆除的,出具相关法律文书或者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的行政机关就是被告。

  对于事实行为,因无法辨明谁具体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通常采取推定行为主体的方式,法院根据初步证明材料并依据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法定职权,推定房屋被拆除的受益者为被告。已经被法律明确规定为强制拆除实施主体的,仍应以该主体为被告,不再适用推定原则。

  4、”谁行为,谁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谁行为,谁被告”的原则,明确对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便于当事人准确提起诉讼,及时有效就地化解纠纷。

  总之,在各类征收拆迁案件中,有不少遭遇强拆的老百姓都不知道该告谁,选择通过信访进行维权,最后错过维权有效期,蒙受损失。

  强拆案件中如何确定被告是十分专业且复杂的问题,需要具备一定法律素养的人才能准确界定,为了减少诉累,合理利用司法资源,建议遭遇强拆的当事人借助专业人士介入维权,以期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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