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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养殖场拆迁,不能忽视政府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2022-06-01 A- A+

  几年前,为了脱贫,许多村民为了响应号召以及当地相关部门的“政策”利好,纷纷建起了养殖场。但是,随着国家的发展,环保问题日益突出,整治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有的养殖户基于对政府的信赖和相关规定缺乏了解,忽视了相关用地手续的办理。对此最高法案例【(2019)最高法行申4750号】做出解释:当事人对于涉案区域养殖设施的建设投入具有合理的信赖利益。

  案件:土地审批文件到期,政府仍继续扶持养殖经营

  多年前,养殖场经营人姜先生与乡里签署《示范园区土地使用承包协议》,用来进行养殖场经营。承包期限分别至2031年6月17日和2031年7月12日。2003年8月25日经清查自纠,姜先生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办占地1485.95平方米临时用地审批,临时用地期限为两年。

  该临时用地期满之后,姜先生并未办理续用手续,乡政府也未对其进行罚款以及责令其恢复土地种植条件并依法收回临时用地权等措施。而是采取一种默视的方式允许其继续使用该块土地直至涉案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前。

  此后,2007年5月,姜先生的农牧场被认定为衢州市农业龙头企业。2007年12月,姜先生被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评为第七批省级农村科技示范户。

  2008年,经市国土资源部门同意,并经当地发改委、农业局批复,该农牧场在原有规模基础上再扩建猪舍。由此可见,在姜先生临时用地到期并未办理续用手续的情况下,区政府相关的职能部门并未以此为由强制再审被申请人停止养殖,相反对于其生猪养殖给予了诸多政策帮持,帮助其扩大生产规模。

  养殖场继续经营,几年后,有关部门突然告知姜先生,因涉案地块为湖流域禁养区,故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退养工作,随后有关部门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以姜先生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证搭建违法建筑物,实施强制拆除。

  焦点一:养殖场是否属于违法建筑。

  根据前述案件可知,在姜先生临时用地到期并未办理续用手续的情况下,区政府相关的职能部门并未以此为由强制再审被申请人停止养殖,相反对于其生猪养殖给予了诸多政策帮持,帮助其扩大生产规模。从现有证据来看,对于养殖场的各项奖励,表明了政府对于其发展生猪养殖产业的认可。

  即使当地政府进行了政策扶持,那么缺少用地手续是实际客观的违法情形,对此法院进行了解读:诚然,姜先生用地手续上确实存在一定问题,但是由于相关的政府部门并未及时做出处罚决定,姜先生基于对政府的信赖,在涉案土地上兴建了一批养猪设施来满足其养殖产业发展的需要,故以此来认定其所建造的建筑属于非法建筑,不具有合理性。

  焦点二:认定违建的法律实施时间晚于建设时间

  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认为姜先生建造的建筑物要合法均需要经过审批、备案或经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签约,即设施农用地的使用需经过相关行政机关的同意。

  但是,相关的规定最早出台的时间也是2007年,并无溯及既往的效力,以此来认定再审申请人的建造的建筑物不合法缺乏合理性。

  焦点三:因违法行政行为遭受的损失是否应予赔偿。

  前文已经论述农牧场投资兴建的养猪场建筑物按当时的规定并不违法,故涉案违法强制拆除行为造成了农牧场的直接物质损失,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予以赔偿。

  即使被划入禁养区,一样有拆就有补。具体有哪些补偿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补偿费用可以有如下项目:土地使用权补偿费;正常征地拆迁中应得的补偿;厂房棚舍和其他附属设施、建设补偿;被强制拆除、损毁的建筑建设和设备;禽畜和养殖设备、工具等的损失补偿;厂房棚舍中的合法财产,如果因强拆受到了损坏,拆迁方都应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日常维护费用、可预期的盈利等;搬迁费及设备折损费。

  当养殖者遇到养殖场被要求拆迁或者关停时,具体的补偿项目及金额还需要视实际情况而定,以最终的协议或者协商方案为准。如果您正面临相似的难题,可以咨询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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