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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作出限期交出土地,如果有异议该怎么办

2022-06-02 A- A+

  行政主体在作出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之后,如果企业有异议,该怎么办?依旧是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来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法规。2007年,济南市行政主体发布征地公告,征收济南市某区居委会的集体土地,赵某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但是,并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2019年,区行政主体向某居委会做出了限期交出土地的决定,限期将已被征收为国有土地的土地腾空并交付给区主管部门。

  居委会据此作出收回土地决定,决定收回其土地。赵某不服,提起了诉讼。其实在很多地方都一直在密切实施着决定交出土地。往往是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当中,由于补偿一直没有谈妥,使得行政主体无法及时地收回,就往往采取限期交出土地的方式。如果不交出土地有可能采取强制措施。所以,在这个过程中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一起来看下法院的判决。

  铁路法院认为区主管部门作出限期交出土地的决定,虽然是直接送达给居委会,但实际的行政相对人应当是赵某。因此,赵某是本案适格的原告。本案中,区行政主体作出征收土地前没有告知赵某,也没有听取他的陈述和申辩,更没有举行听证,完全不符合法定程序。

  征收决定作出后,又没有依法对账目进行送达,且没有保障知情权、参与权和特别是救济权,违反了程序原则,所以法院撤销了交出土地决定。区行政主体不服,后来中院维持了判决。

  该案也被列入了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度的典型案例。程序正当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程序也是行政活动的基本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必须遵循程序正当的基本原则。法院以程序不正当、不合法为由,撤销了区行政主体的限期收回土地决定,维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当然,除了济南中院、济南铁路法院认定本案的典型意义之外,还有很多需要大家注意的。在很多集体土地征收过程当中,因为补偿的不满,使得最后被强制执行的一般都是通过限期交出土地这种方式。但是在这个之前,其实很多行政相对人已经错失了很多对咱们非常有利的一些程序,比如在征收过程当中,完全可以通过正向的、积极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用等到被动的拆除已经迫在眉睫的时候,才去想起来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时候往往是为时已晚。

  如果真的收到了限期交出土地决定要从这几个方面来认定一下:

  首先,做出的部门是否合法?程序是否正当?调查的事实是否清楚?载明的内容是否真实?然后,从这几个方面来判断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完全可以采用法律的途径先把它撤掉。

  其次,法律依据一定要找出来,如果认为该征收土地的决定不合法,依据是什么?一定要找出来。

  第三,要搜集足够的事实依据。

  第四,也是最重要的是要制定一套完整的、正确的维权方案。一定要找专业的团队进行维权。在遇征地拆迁时,一旦自身合法权益受损要勇于采取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拆迁案件中,专业的律师至关重要。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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