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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占地企业不在占地红线被拆迁,如何维权

2022-06-06 A- A+

  政企纠纷的相关的案例分析,下面要给大家分析的案例是关于公路建设导致企业拆迁,有异议如何维护企业自身合法权益?企业征收不在征地的范围之内,又像是不在征地范围之内,如何对补偿问题进行维权?

  基本案情:某公司在2016年向区主管部门递交了要求履行法定支持补偿的申请书,申请书载明的大概内容是因为公路的建设,拆迁街道办事处给该公司发了告知书,告知书告知该企业的厂房位于集体土地,非住宅拆迁范围之内,此后,相关征收部门并没有与该企业去洽谈相关拆迁的补偿事宜。在补偿安置问题没有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相关的工程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就对该企业的厂房进行了拆除,造成该公司很大程度的损失。

  申请书中也提到,省道位于国土资源部转发的农地批准征收的范围之内,同时也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有义务对在公路的控制的范围之内有补偿的职责。该公司因为距离该公路非常近,需要去拆除,所以,要求区主管部门给予补偿。

  那么,区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之后给出了答复,告知两项,一个项告知是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土地是国家相关部门以及省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权限,区主管部门是无权去做出,并没有补偿的职责。另一个是该公司的项目不在征收范围之内,刚开始的时候是说在范围之内,当然诉到了法院,法院之后就说不在范围之内,既然不在这个范围之内,那么区主管部门显然就不是征收的主持部门,所以,就不应当予以补偿。

  最终该案的一审裁判结果是法院最终是支持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要求区主管部门作出补偿的职责,及时地做出补偿决定,支持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那么,法院在这个案件当中的裁判的理由是既然说这个项目如果不在正常范围之内,那么因为这个企业离高速公路省道非常的近,那么,依据公路法相关的规定,需要在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埋水管线或者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过县级以上行政机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同时又规定在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主管部门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啊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依据规定来组织相关的交通运输。国土资源部门对该公路的建筑控制区进行划定,确定一个范围。

  也就是说公路两边虽然说有的是主干道占用的,主干道两边虽然说不在主干道上,但是也需要在一定控制区域范围之内,要留一定的范围禁止建设。同时该条例也规定在省公路的建筑控制区域范围内,从公路的用地外缘起向外有一定的距离标准,国道是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那么县域道路不少于10米,乡镇道路不少于5米这样的规定。也就是说对于道路的不同,在一定的范围之内有相关的要求,不允许搞建筑。

  那么,对于新建、改建公路的控制区域范围的,土地应当自公路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公路沿线的县级以上地方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公告。也就是说控制区域范围确定的时间应当在批准项目的批准执行期限之内,就应该把这个范围进行通告。对控制区域的范围内要通告,在控制范围之内的可能要进行拆除。该条例也规定,如果在公路的建筑控制区域范围内的,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的构筑物。

  如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安置补偿有异议,可以怎么做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行政诉讼纠纷当然要找北京楹庭律师。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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