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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用地手续能补办吗?

2022-07-31 A- A+

  在以前,很多地区使用宅基地建房都没有相关手续,导致出现一些你是遗留问题。而根据最新消息,东莞市农业农村局印发了补办宅基地用地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那宅基地用地手续能补办吗?东莞市补办宅基地用地审批解决办法来啦!

  一、东莞市补办宅基地用地审批暂行办法

  1.时间界定范围:

  于2019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农房或者已取得建设批准并按批准内容建成农房,但未办理或者未完善用地审批的宅基地,按本办法相关规定为申请人补办用地审批,并出具宅基地用地批准文件。

  2.申请补办地点:

  补办宅基地用地审批的申请人原则上为本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本村(社区)村(居)民,并以户为单位申请。申请人为非本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非本村(社区)村(居)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经村(社区)经济联合社或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同意的,也可视为符合申请主体条件:

  (一)非本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非本村(社区)村(居)民因继承、受遗赠、结婚、离婚分割房产或分家析产(通过分家析产方式取得的须为本市户籍人员)等方式取得房屋占用宅基地的。

  (二)本村(社区)原村(居)民经村级组织同意使用宅基地建成农房且权属未发生变化,因升学、服兵役、购房、婚姻、就业、投靠、服刑等原因将户口迁出的。

  (三)非本村(社区)村(居)民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配合政府征地搬迁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建成农房的。

  (四)原东莞市户籍的非本村(社区)村(居)民(含华侨、港澳台地区永久性居民等)在1999年1月1日前,经村级组织同意使用宅基地建成农房且权属未发生变化的。

  (五)本市户籍的非本村(社区)村(居)民在2004年10月1日前,经村级组织同意使用宅基地建成农房且权属未发生变化的。

  (六)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

  3.申请补办要求:

  (一)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已占用宅基地建成农房,且建成后未改建重建,经村级组织同意(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人、建房占用面积、四至范围及房屋建成年代等)并公示30日无异议后出具书面意见。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通过的,可按审核确认的建房占用面积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二)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起至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前,未经批准占用宅基地建成农房,申请补办宅基地用地审批的应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须符合本办法第四或第五条规定情形;

  2、建成后未改建重建;

  3、经村级组织同意(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及房屋建成年代等)并公示30日无异议后出具书面意见;

  4、符合农房建设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建设时未编制相关规划的,则不作规划审查要求;

  5、符合我市“一户一宅”规定。

  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对于用地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户的,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补办宅基地用地审批。超过150平方米/户的,对150平方米以内部分予以补办,超出部分在用地批准文件中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重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届时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三)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后起至2019年12月31日,未经批准占用宅基地建成农房,申请补办宅基地用地审批的应满足以下条件:

  1、1999年1月1日起至2004年9月30日,未经批准占用宅基地建成农房的,申请人须符合本办法第四或第五条规定情形;2004年10月1日之后未经批准占用宅基地建成农房的,申请人须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或第五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情形;

  2、建成后未改建重建;

  3、经村级组织同意(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及房屋建成年代等)并公示30日无异议后出具书面意见;

  4、符合现行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在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实施后,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5、符合我市“一户一宅”规定。

  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对于用地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户的,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补办宅基地用地审批。超过150平方米/户的,对150平方米以内部分予以补办,超出部分在用地批准文件中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重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届时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以上东莞市补办宅基地用地审批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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