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治纵横 > 土地拆迁

《惠州市惠城区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本月起实施

2022-08-03 A- A+

  《惠州市惠城区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惠城府办〔2022〕1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本月起实施,共四十七条。

  据悉,《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惠府办〔2021〕27号,以下简称《补偿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实施细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惠城实际,对《补偿办法》作具体的解释、细化和补充,提高《补偿办法》的可操作性,有利于惠城区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工作的顺利开展。

  《实施细则》第九条对除房屋外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程序,根据惠城补偿工作过程中的实际情况进行了明确,具体如下:

  1.确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范围,并上图标注;

  2.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等进行调查;

  3.审核权利人提交资料,制作调查结果登记表,调查结果登记表应当由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然资源所、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核实确认,并在涉及的镇人民政府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张贴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

  4.调查结果登记表公示期届满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镇人民政府制作补偿结果确认表。补偿结果确认表应当由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然资源所、镇人民政府核实确认,并在涉及的镇人民政府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张贴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

  5.镇人民政府与权利人签订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协议;

  6.镇人民政府按规定履行审核、审批等程序,支付补偿款。

  关键词:安置房评估价

  《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本征地项目有安置房的,一次性签约补助每平方米金额为本征地项目安置房评估单价的20%,本征地项目没有安置房的,安置房评估单价参照征地项目同片区安置房评估单价。

  安置房评估单价由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评审机构评审后,由区自然资源局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确定。

  安置房的评估基准日应与被征收的住宅房屋评估基准日相同。安置房价格(平均市场单价)审定后,可适用于审定后当年内启动(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的同一安置点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项目。

  关键词:非永久性建(构)筑物补偿

  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对以下非永久性建(构)筑物经镇人民政府认定后可给予重置价补偿作出了规定:

  1.有报建手续且未超过批准期限的;

  2.符合设施农业用地规定的看护房、管理用房以及用于生产养殖的非永久性建(构)筑物;

  3.村民住宅房屋门前屋后合理的生活配套设施建设,如厨房、厕所等;

  4.在《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施行之日前建成,经营手续齐全且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仍在实际依法经营的非永久性建(构)筑物。

  符合设施农业用地规定的看护房、管理用房给予适当的装饰装修等类型的补偿;对于生产养殖的非永久性建(构)筑物,不给予装饰装修等类型的补偿。

  非永久性房屋的补偿根据《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其权属情况由权利人提出申请,村、村民小组进行核实、确认后,报镇级人民政府进行调查、认定;涉及经营的非永久性建(构)筑物,还需经镇级人民政府组织所在地市场监管、税务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后给予补偿。

精选精彩评论/登陆才可以发表评论

表情:
用户名: 密码: 匿名发表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