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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协议直接发补偿款后,镇政府强征土地?法院回复:违法

2022-12-22 A- A+

  一、案情简介

  孟某系山东省临沂市xx县xx村村民,家里一共有4口人,以家庭承包的方式承包了本村4亩土地,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登记的姓名只有孟某父亲。

  2018年7月,县政府发布了《拟征收公告》,宣称因高速公路建设,需要征收部分土地,孟某一家的承包地在征收范围内。随后,国土资源局针对此次征收发布了《拟征收土地补偿方案》。

  随后,镇政府工作人员直接告诉孟某父亲,其承包的土地已经被纳入征收范围,可以领取补偿款。孟某父亲已经78岁,对土地征收相关的事宜并不清楚,只是听说领钱,便到镇政府领取了5万元的补偿款。

  孟某得知以后,便咨询了律师,律师告知孟某,《拟征收公告》和《拟征收土地补偿方案》发布出来,只是征询村民意见,并不是最终版。孟某了解了相关法律知识后,便问父亲,是否和镇政府签订协议,孟某父亲告知孟某,没有签订任何协议书。

  2019年8月,镇政府工作人员强制清理了孟某承包地上的果树等。随后,孟某父亲因病去世,孟某为父亲举办完葬礼后,便开始和镇政府工作人员协商,希望就果树等损失,等再获得一些补偿款,但遭到拒绝。

  到了2020年6月,孟某仍旧没有获得补偿,无奈的孟某将镇政府起诉到了法院,要求确认镇政府强制清理土地的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 二、镇政府答辩

  1、 孟某提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登记的姓名并不是孟某,孟某无权作为原告起诉。

  2、 孟某也承认,其父亲已经领取了5万元的补偿款,因此镇政府有权实施强制清理行为。 三、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孟某是否有权作为原告起诉;2、涉案强制清理行为是否合法?

  关于焦点一: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孟某作为案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共有人,与镇政府强制清理土地行为有利害关系,因此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关于焦点二:镇政府在没有和承包经营权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对案涉土地地上物进行强制清理的行为,侵犯了孟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确认违法。

  至于孟某赔偿损失的请求,根据《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立案,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本案中,由于孟某没有对镇政府造成的损失提供任何证据,因此法院决定,先责令镇政府作出赔偿决定,孟某如果对赔偿决定不满,可另行提起赔偿诉讼。 四、法院判决

  1、 确认镇政府强制清理行为违法;

  2、 责令镇政府在判决生效60日内作出赔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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