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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正确认识拆迁应从这几个问题入手

2017-02-04 A- A+

  矛盾是普遍存在的,在拆迁领域也不例外。怎么解决矛盾,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利并不是一个无解的问题。俗话说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被拆迁人第一步还是先要正确认识拆迁。拆迁律师在实践中发现,广大被拆迁人并不是都可以正确的认识拆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知之甚少,更别提处理拆迁矛盾的经验。因此,如何让每一位被拆迁人都可以认清拆迁的实质,了解到他们所不熟知的拆迁问题,就应该是解决拆迁矛盾的第一步。怎样正确认识拆迁应该先了解下面三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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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情况下才可以实施拆迁?

  对这个问题法律是怎样规定的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这里的房屋征收就是我们平时说的拆迁,我们可以看到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只能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取消了非因公共利益拆迁的情形。

 

  不过问题又来了,什么是公共利益?不同的人应该有不同的认识吧!法律这次并没有给出定义,因此很多拆迁矛盾的产生也根源于此。没有定义就无法判断了什么是公共利益了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了公共利益的六种情形。建议广大被拆迁人要熟记这几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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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征收的房屋性质如何认定?

  590号令规定,拆迁补偿按照被拆迁房屋的价值进行确定,而被拆迁房屋的用途确定房屋价值的重要因素,因此认定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关系到补偿的多少。一般情况下房屋的用途的认定并不会产生纠纷,但是现实中房屋本来的用途和实际用途会有所出入。比如,住宅用作经营性用房。那么这类房屋遇到征收应如何补偿?

  对此,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规定,实际操作中争议颇大,有人主张以产权登记作为判断标准,亦有人坚持以房屋实际用途为判断依据。不过国务院办公厅于2003年9月19日作出了国办发明电〔2003〕42号紧急通知,明确提出在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时,“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状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具体而言:

  1、房屋产权证上所登记的房屋使用性质,应当作为确定房屋性质的依据;

  2、房屋性质发生变更的,房屋所有人应当向房管局申请变更登记;

  3、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确定该房屋的性质为住宅,并且实际用于居住的,应当按照住宅给予补偿安置;

 

  4、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确定该房屋的性质为住宅,但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用于商业经营的,应当按照住宅予以补偿安置,同时根据其经营状况、经营年限以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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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征收房屋如何确定价值?

  被拆迁房屋的用途确定后,怎么确定价值,当然不是拆迁中任何一方说了算,首先应该进行评估。进行评估大体上包括两个重要方面,第一怎么确定评估机构,第二就是评估机构用什么方法确定房屋的价值。

  关于评估机构的确定,规定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另一方面,怎样进行评估也有专门的规定。原则性的规定还是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具体怎么评估呢?相关方法就规定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第十三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当然《评估办法》并不之规定评估方法,其关于房屋评估的评估机构选择、委托、公示,对评估结果不服的救济方法都有详细的规定,可以说其是拆迁评估领域最基本的法律规定。

 

  以上三个问题的其实都是拆迁领域法律规范中非常重要的几个条文规定。在此,可以看到其实拆迁并不难理解,法律对拆迁做了详细的规定。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被拆迁人多学习拆迁法律知识,才能知道拆迁方的哪些地方不合法,才能更好的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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