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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违建也要按程序拆除

2017-04-20 A- A+

  强拆

        基本案情:

  2015年7月22日,黑龙江省宜春市伊春区政府将麻某的无证房屋认定为违章建筑物,并作出《拆除违法建筑告知书》。同年7月26日,伊春区政府向麻某进行了送达。同年8月6日,伊春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将麻某该处房屋强制拆除。麻某不服,认为伊春区政府在没有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进行催告、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未告知当事人诉权的情况下,组织相关部门对其房屋实施强制拆除,伊春区政府的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伊春区政府拆除其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裁判结果:

  伊春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违法建筑物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本案中,伊春区政府虽然对麻某下达了《拆除违法建筑告知书》,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在对麻某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前进行了公告,也未依法催告麻某自行拆除,更未作出书面的强制拆除决定送达麻某。据此,判决确认伊春区政府强制拆除麻某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律师说法:

  政管理任务繁重,法律赋予了行政机关很大的行政权力,但是为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必须在程序上规范和制约行政权力的行使,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作为对行政相对人权益影响较大的行政强制执行,更需要在程序上予以规范和制约,即使对违法建筑物的强制拆除,也应严格遵循《行政强制法》的程序性规定,履行公告、催告、送达等法定程序。法院的裁判有助于提高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的程序意识,督促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不断提升依法行政的能力与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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