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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上访时要挟政府等给付财物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2020-02-19 A- A+

  导读:通过维权、上访等救济途径行使权利时,如果行为人采用了要挟、威胁等过激手段或不正当方式试图进行权利救济,是否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小编就敲诈勒索罪与权利行使的界限相关的观点、案例进行梳理,供读者处理相关问题时作参考。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四十、将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修改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关案例

  1.在缺乏合理的经济利益诉求的前提下,提出让被害人支付巨额金钱,否则继续上访的,可构成敲诈勒索罪——于翠芬敲诈勒索案

  本案要旨:行为人为讨回其应得的征地补偿和相关损失进行上访,上访期间要求被害人支付巨额金钱否则继续上访,该诉求缺乏合理依据,且与行为人上访所要求的补偿款与经济损失无内在联系,不宜认定为正当行使债权的行为;对于这类通过要挟迫使被害人给付财物的行为,可构成敲诈勒索罪。

  案号:(2016)鲁10刑终113号

  审理法院: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6-10-28

  2.在上访诉求得以解决后,以不合理的诉求继续上访,并要挟被害人迫使其给付财物,否则不停止上访的,构成敲诈勒索罪——闫某敲诈勒索案

  本案要旨:行为人基于上访已经解决诉求的,再次以相同的诉求及上访费用为由进行上诉,其所行使的权利不具有正当性,在此情形下要挟被害人迫使其给付财物的,其取得财物的方式也不具有正当性,且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案号:(2014)平刑终字第166号

  审理法院: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4-12-24

  3.以上访要挟政府给付财物,无足够证据证明政府因恐惧被迫交付财物的,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罗某某、陆某某敲诈勒索案

  本案要旨:行为人以上访要挟政府给付财物,该上访理由不合法,没有足够证据证明政府会基于恐惧而向行为人支付财物的,基于该行为实际上对政府无威胁,且未造成财产损失,不宜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对行为人可宣告无罪。

  案号:(2013)泸刑再终字第1号

  审理法院: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4-07-01

  4为维护合法权益以威胁、胁迫方式获取高额赔偿款不构成敲诈勒索罪——陈曙光敲诈勒索案

  本案要旨: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采取威胁胁迫方法获取高额赔偿款属于维权过度,不应被认定敲诈勒索罪。

  案号:(2010)永法刑再终字第14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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