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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为什么他偷东西却被判了抢劫罪?

2020-03-04 A- A+

  2019年1月11日13时许,犯罪嫌疑人赵某某骑三轮车窜至莱西市南墅镇黄家屯村西陈某某家梨园小屋处,发现小屋锁着门,遂采取用扳手砸锁的方式实施盗窃,在砸锁过程中被黄家屯村村民黄某某发现并予以制止,赵某某为了抗拒抓捕持扳手将黄某某头部打伤,后陈某某打电话报警,莱西市公安局民警当场将其抓获。

  经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莱西市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那么问题来了,本案中赵某某明明是实施了盗窃,为何没有定其盗窃罪,而是抢劫罪?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盗窃罪和抢劫罪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那么二者之间有何联系呢?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一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综上,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主观上具有盗窃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盗窃行为,在盗窃被人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符合转化型抢劫的构成要件,根据法律规定,应定其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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