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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认真履行搜查及看管职责,导致嫌疑人自杀,构成玩忽职守罪

2020-03-06 A- A+

  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令民警疑惑的一个问题是,犯罪嫌疑人在被看押过程中自伤、自杀的,民警个人该不该承担责任?承担什么责任?

  2012年6月23日的内蒙发生了这样一起案子:犯罪嫌疑人斯日古楞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公安局采取强制措施。6月25日,公安局的民警押解着斯日古楞到其杀人的作案现场进行指认。现场指认结束以后,在车内等待押解时,斯日古楞将他口袋中的氰化物服入口中。

  氰化物是剧毒!嫌犯斯日古楞杀人后,将剧毒物放在自己口袋里,估计早已经做好了自杀的准备,不想活了。果不其然,服毒后,斯日古楞立马出现了急性中毒症状,死了。

  经检察院检验鉴定,斯日古楞口服氰化物导致急性中毒死亡。

  斯日古楞的妻子名叫金鸡。丈夫虽然是个杀人嫌疑犯,但丈夫死了, 并不影响金鸡向公安局申请国家赔偿。金鸡及亲属提出,公安局疏于监管、具有严重过错,导致了斯日古楞中毒死亡,应给他们家属赔偿。

  而公安局则认为,斯日古楞是自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做出决定不予赔偿。金鸡和家属不服公安局这个不予赔偿的决定,觉得公安局不给钱哪行?就向上一级公安局申请复议。

  上级公安局未作出复议决定,金鸡他们就到法院诉讼请求国家赔偿。

  法院说,“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公安局在侦办斯日古楞涉嫌故意杀人案件中,未能认真履行搜查斯日古楞身体及看管职责,致使犯罪嫌疑人斯日古楞在被看押过程中服毒自杀,存在过失,应承担监管责任。

  斯日古楞属于自杀,应该对自己的自杀行为负主要责任,公安局也应对斯日古楞的死承担部分监管不利职责。承担哪部分监管不利的职责呢?根据判决结果,斯日古楞对自己的自杀行为负主要责任,公安局对其自杀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分钱也不赔。只对斯日古楞的死承担部分监管不利职责。

  计算数额的话,金鸡他们原来要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是115万元。法院表示太高了!只部分予以支持,其他的驳回。

  那么,公安局承担部分监管不利的责任,计算给付死者家属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1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共计15万元。

  唏嘘的是,办理这个案子的四个民警悲剧了。

  法院认定,公安局民警斯乐等四人,在侦办斯日古楞涉嫌故意杀人一案的过程中,没有能认真履行搜查斯日古楞身体及看管的职责,致使犯罪嫌疑人斯日古楞在被看押过程中服毒自杀,构成玩忽职守罪。

  这四名民警因此被判了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事儿讲明白了,开头的答案也有了。犯罪嫌疑人在被看押过程中自杀,民警承担责任。承担什么责任?未正确履行监管职责的责任。

  这个责任很严重,民警犯玩忽职守罪,承担的是刑事责任。免于刑事处罚,只是情节显著轻微。公职和警察身份怕是保不住了。

  这个案子,对“犯罪嫌疑人服毒自杀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只承担部分监管不利职责”的判决是客观公正的。

  虽然被判刑的民警是整个队伍中的极个别的,但履行职务过程中被判刑真的不值。履职当谨慎,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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