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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还是正当维权?该如何辨识?

2020-03-07 A- A+

  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进行威胁恐吓,强行索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其基本构造是:对他人进行威胁恐吓_对方产生恐惧心理_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物_行为人或指定人取得财物_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敲诈勒索要求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不具有此目的,则不能构成敲诈索。同时,敲诈勒索还要求取得财物的手段、方式不合法,即行为人是以威胁、恐吓相要挟,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进而取得财产。而威胁、恐吓的内容本身既可以是非法,也可以是合法的。例一,甲明知乙是逃犯,即以向公安机关举报威胁乙,要求乙给予好处费1万元,甲构成敲诈勒索索罪,但甲威胁向公安机关举报乙这个内容本身却并不违法。

  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指受害人因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侵害,依法向承担责任的义务人主张赔偿权利的行为。该行为通常具有目的和手段的正当性,因此原则上不构成敲诈勒索。至于赔偿数额的多少,在正当行使损害赔偿权利中,取决于当事人双方的自愿。例二,甲花2千元钱在乙商场购买的一台电视机不能正常播放,遂要求商场赔偿20万元的损失,声称若不赔偿就将向媒体反映其出售的商品质量低劣维权。在此,甲不构成敲诈勒索。

  目的和手段正当只是正当行使赔偿请求权通常要求具备的二个前提条件,除这二个条件,还应当要求目的和手段的结合也具有正当性,或者说目的和手段要有关联性。否则,即便目的正当,手段内容也合法,也可能不是正当行使赔偿请求权,反而可能构成违法。例三,甲将乙打成轻微伤,乙仅因治疗花费100元,此外无任何损害损失。乙要求甲赔偿20万元,否则就要将自己知道的甲盗窃的事报告公安机关。从该例看,乙被甲打伤,有权要求赔偿,目的正当。甲盗窃行为违法,乙也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但乙要求赔偿的合法途径应当不包括乙向公安机关举报甲盗窃的行为,乙要求赔偿的目的与乙向公安机关举报甲盗窃的行为不具有关联性,目的和手段的结合不正当,因此,乙不是正当行使赔偿请求权。同时,乙要求赔偿的数额明显远超其通过正当途径所能获得的数额,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乙实际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是以行使正当权利为借口行敲诈勒索之实,此与例一的情形实质上是一样的。当然若乙没有狮子大开口,要求的数额与自己受到的损害基本相适应,没有明显超出通过正当途径所能获得的赔偿,那么乙的行为也不能认为是敲诈勒索,只能算是行使权利的方式不当而已。

  但是,如果受害人在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时,直接以违法的方式和手段相要挟主张权利,此种情形又该如何处理呢?对此,实践中有两种基本观点。观点一,行为人若是以加害赔偿义务人的生命、身体或财产等相要挟,且要求赔偿的数额明显超过通过正当途径所能获得的赔偿数额的,认为由于行为人手段具有不正当性,目的超出了应当赔偿的范围,可以以敲诈勒索论处。观点二,认为要求赔偿是行使权利,其要求赔偿本身具有正当性,要求赔偿数额的大小不能作为判断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依据。至于索赔的手段违法,应根据手段违法的性质和情节,该如何处理便如何处理即可。对此,笔者认为:受害人有要求赔偿的权利,若要求赔偿的数额没有明显超过通过正当途径所应获得的数额的,说明其没非法占有的故意,只是希望得到自己应得的赔偿,因此不构敲诈勒索,但因其索赔手段违法,应按手段违法本来的性质和情节依法处理。若行为人明知要求赔偿的数额明显超过通过正当途径所应获得的赔偿数额,具有通过违法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行为人可成立敲诈勒索。同时,因行为人手段行为本身也是违法行为,且与敲诈勒索的行为具有手段牵连关系,对行为人应按照敲诈勒索与手段违法行为择一相对较重的行为予以追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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