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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鱼,你以为仅是判刑就够了吗?

2020-03-22 A- A+

  近期,在洛南县人民检察院干警及当地村民代表见证下,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2名罪犯及其亲属将购买的鱼种164.2公斤(22400尾)在洛南县巡检镇禹坪河道投放,进行增殖放流恢复当地水域生态环境。

  2019年6月14日9时许,罪犯李某某、马某某在洛南县巡检镇石墙村石灰沟新修大桥河道处,使用自制非法电鱼工具,电击捕鱼1120尾,合计8.21公斤。同日,二人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刑事拘留。

  随后,检察机关委托洛南县水产品工作站对二罪犯的行为造成水域生态环境损失情况进行了评估,评估组建议:二罪犯购买当地鱼种164.2公斤(22400尾)进行增殖放流,用于修复当地水域生态环境恢复。

  据此,检察机关向洛南法院提起公诉,指控罪犯李某某、马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李某某、马某某就其违法犯罪行为公开赔礼道歉;2.依法判令李某某、马某某向犯罪地河流放流鱼种164.2公斤。

  诉讼中,二罪犯对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后悔不已,表示愿意为自己的行为作出补偿,并与检察机关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协议,全部履行检察机关的民事诉讼请求。此外,洛南县人民法院对罪犯李某某、马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拘役五个月、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八个月)。

  检察机关提示广大市民,洛南县属于洛河湿地保护区,全县河道属于禁渔区,非法捕捞水产品除了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外,还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对生态环境破坏损失进行赔偿,赔偿金额最高可达损失的数十倍。希望大家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好我们的生态环境。

  法条链接

  刑法第340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刑法第346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民事诉讼法第55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来源:洛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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