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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职务侵占罪中的“非法占有的目的”

2017-06-08张星 A- A+

  【案例】

  甲将自己的私家车借给无驾照的乙使用,后乙驾车出了交通事故,导致车辆严重受损。甲为了获得保险赔偿,就谎称是自己驾车出的事故,后甲找到在私营保险公司当定损员的朋友陈某,告知其真相,请求其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陈某遂向保险公司报告说是甲驾车造成事故,并隐瞒其他不利于甲的事实,使甲顺利获得了保险赔偿。

  【分歧】

  本案中,对甲和陈某共谋骗取保险金,两人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犯是毫无疑问的,但在认定陈某还构不构成职务侵占罪时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未将保险金据为己有,欠缺非法占有的目的,所以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虽然未将保险金据为己有,但是非法占有的目的不仅仅限于自己占有,也包含让特定的第三人占有,所以陈某的行为仍然构成职务侵占罪。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就是意图使用非法手段对他人所有的财物行使事实上的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权,从而侵犯他人对某一特定财物的所有权的正常行使。至于犯罪人是为自己还是为第三者非法占有则不在所问。因为行为受害者是相同的,同时客体受到侵犯这一事实并不因谁从中得益而改变。犯罪人不是为自己非法占有并不能成为抗辨理由,仍然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刑法规定或者刑法理论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无非是要表明行为人是为了永久性地剥夺他人的财产,并遵从财物的经济用途进行利用,从而说明行为对法益(财产)的侵犯程度,标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但不管是行为人本人非法占有,还是第三者非法占有,都同样说明行为对法益的侵犯程度。由此可见,行为人是为了本人非法占有还是为了第三者非法占有,对法益的侵犯程度并不产生影响。

  再次,刑法规定以及刑法理论上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没有限定为“以本人非法占有为目的”,既然如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然包含以第三者非法占有为目的。

  综上,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作者单位: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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