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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必须“共债共签”

2018-03-05 A- A+

   案情简介

  2017年1月,刘某向王某借款25万元,约定在2018年1月10日之前还款,并在借条上签名按指模。2018年1月20日,王某将刘某及其妻夏某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刘某和夏某共同偿还欠款人民币2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

  刘某的借款属于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其妻夏某无需承担偿还义务,刘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天内向王某偿还欠款人民币2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律师评析

  (广东九麟律师事务所律师何新)

  一看这份判决有人会疑惑: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举债,为何不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多年以来,法院判案大多数都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在适用该条解释时,导致很多的“被借款”“被举债”。

  令人欣慰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1月8日出台了《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于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该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上述判决正是基于该解释而做出的。

  从案情我们可以看出,该借条只有刘某的签名,虽然该借款发生在刘某与夏某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从数额来看明显超出夫妻双方日常生活所需,王某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依据新的司法解释规定,判决属于个人债务。

  这么一说,债权人不同意了,我咋知道对方有没有同意。所以说从2018年1月18日起,如果你要借钱给夫妻双方的(尤其是大额债务),必须要取得夫妻双方的同意,才能确保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共债共签”。

  2018年的司法解释保障了婚姻当事人对共同债务的决定权和同意权,可以有效防范无辜者“被负债”的不良现象,有利于消除当事人陷于“被负债”的恐惧,比较好地平衡了婚姻安全与交易安全。当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时,尤其是大额债务,债权人主张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否则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以此引导债权人在债务形成时尽到充分的谨慎注意义务(最好是采取书面形式或者要夫妻双方签名),避免事后引发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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