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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先期违约贷款人能否收回借款

2018-05-27 A- A+
   一、借款人先期违约引发纠纷

  2010年元月份某村村民王某因经营水泥生意,急需资金购买水泥,王某遂到当地银行借款。王某与某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10万元,约定借款用于购买水泥,此款于2010年年底前还清本金及利息。某银行依约向原告提供借款,王某先期用4万元购买水泥,但随后其用余款6万元用于炒股。某银行查实情况后,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与王某的借款合同,要求王某立即还款。本案例涉及到贷款人与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正常行使的问题。

  二、贷款人的享有的权利

  1.贷款人享有审查借款人借款的资格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借款条件。《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审查内容一般包括:借款人的经济状况、负债程度、个人信用档案、借款用途、担保方式、偿还方式等情况。

  2.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的权利。《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订立借款合同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担保法》的规定。

  3.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提供真实情况的权利。《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订立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4.贷款人的检查、监督权。《合同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会会计报表等材料。

  5.贷款人停止发放借款的权利。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

  6.贷款人按期收回贷款的权利。贷款人有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要求借款人按期还款。若不按时还款,贷款人可以从借款人账户资金中划收贷款本金及利息。

  三、借款人承担的义务

  1.借款人应当如实提供真实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

  2.借款人应当按约定的日期、数额接收借款。如果借款人未按期接收借款,那么贷款人依然可以按照约定的借款日期开始计付利息。

  3.借款人有按期足额支付利息和按期还款的义务。《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在一年以上的,应当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人应当按期还款的规定在《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合同双方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4.借款人不按期还款,应承担逾期还款的利息。借款人未按期还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5.借款人应当按约定借款用途使用借款。若不按约定使用借款,借款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中,王某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已构成违约。某银行可以采取以下三种行为:1、停止发放贷款。2、提前收回所有借款。此时收回借款不再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3、解除借款合同。因为王某的行为已严重影响其信用度,且影响借款的安全,因此某银行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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