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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死亡后债权人能否主张未到期的债权

2018-06-08 A- A+
   【案情】

  杨某(已故)系被告刘甲之妻、刘乙之母。2015年4月10日,杨某因做生意急需资金,经被告宋某介绍,杨某向原告黄某借款,当日原告黄某与杨某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借款金额为5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5年4月10日至2016年4月9日,利息为月息3%即1500元,利息在每月10日支付,第一个月利息由杨某现金支付原告等内容。被告宋某作为借款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合同签订当日,原告黄某交付了借款50000元。当日,杨某向黄某支付了1500元的利息。签订协议后,杨某又按约定支付了第二期利息1500元。杨某于2015年5月25日死亡。现原告黄某诉求被告刘甲、刘乙在继承遗产份额内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从2015年6月11日起支付利息至本金还清时止。

  【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和黄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虽然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015年4月10日至2016年4月9日,债务尚未到期,但杨某于2015年5月25日死亡,已经实际不能履行《借款协议》约定的权力义务,原告黄某有权主张未到期债务,由刘甲和刘乙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立即偿还欠黄某的借款,宋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分歧】

  在黄某能否主张未到期债务上存在分歧,第一种意见:黄某不能主张未到期债务,应当按照杨某和黄某约定的履行时间和金额,由刘甲和刘乙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偿还黄某的借款。理由是杨某、黄某之间签订了借款协议,应当严格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第二种意见:黄某可以主张未到期债务,应当由刘甲和刘乙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立即偿还欠黄某的借款。理由是杨某已经死亡,其未到期的债务应视为到期。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虽然,黄某和杨某之间的债务尚未到期,但是,杨某作为债务人已经死亡,已无法履行与黄某所签订的借款协议,换言之,订立协议的一方当事人死亡致使该协议名存实亡,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案原告黄某可以解除合同,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九十七条之规定,本案原告黄民宪可以要求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之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也即:杨某死亡之后立即发生继承,被告刘甲、刘乙继承的遗产首先用以清偿债务。从客观现实出发,杨某死亡后,黄某能主张未到期债务,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减少或避免损失。如果仍按双方协议约定的期限和金额履行,遗产如何处理,如果先提存,还应缴纳提存的费用,使遗产缩水,无端地扩大了损失,同时,遗产灭失的风险也必将转嫁给债权人,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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