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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放弃继承权纠纷,法院这么判!

2018-06-11 A- A+
 

  

各种放弃继承权纠纷,法院这么判!

 

  继承权是继承人享有的民事权利

  继承人也同时具有放弃继承的自由

  但法律对放弃继承权作出了一定的限制

  高某诉程某、程某平法定继承纠纷案

  【案例要旨】实体上,法定继承权为身份权,可以放弃,但不得转让。同时应予明确的是,继承人在被继承人在世时做出的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无效。审理法定继承案件时需要依职权调取收集相关证据,查明继承人情况和范围以及各位继承人是否放弃继承的态度,将没有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作为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依法追加。

  审理法院: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评论】

  一、关于刘某华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转让继承权是否有效。即对在刘某贵去世、继承开始后,刘某华书面放弃对诉争住房的继承,同意由高某一人继承的意思表示的效力认定。一审认为刘某华放弃和转让继承权的表示均为有效,因此判决诉争住房由高某继承。而笔者认为:本案涉及两个法定继承法律关系,一个是认定程某所持遗赠遗书无效后,高某和刘某贵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分别对其母亲和妻子程某莲遗产的继承;另一个则是刘某华放弃对诉争住房的继承后,此部分诉争住房作为刘某贵的遗产,由遗嘱继承转为法定继承,因为刘某贵父母已亡,没有妻儿,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也即刘某贵的兄弟姐妹成为法定继承人。

  因此,作为原来的遗嘱继承人,刘某华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认定为有效;但同时,刘某华同意由高某一人继承的意思表示无效,因为继承权和身份紧密相关,可以放弃,但不能转让,既不能转让给其他继承人,更不能转让给继承人以外的人,可以转让的只能是继承完成后由继承所取得的遗产的所有权。本案中,高某是程某莲的继承人,但并不是刘某贵的继承人,对本该由刘某贵继承的程某莲的财产(包括诉争住房部分)没有继承权,如果要实现诉争住房由高某一人所有,合法的做法是刘某华不放弃继承,在遗嘱继承完成后,将自己继承的房屋部分再转让或赠与高某。

  二、刘某翠在被继承人刘某贵在世、继承尚未开始时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是否有效。本案涉及对《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理解和适用。该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该在遗产处理前,做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对继承人在被继承人在世、继承尚未开始时作出放弃继承表示的效力认定,因为法无明文规定而存在分歧。

  司法实践中,一种意见是继承人在被继承人在世、继承尚未开始时做出放弃继承的表示,始终有效。本案一审就是以刘某翠在刘某贵住院立遗嘱时就做出了“对财产不争扯”的表示而判定刘某翠放弃继承;第二种意见是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只能在被继承人去世、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做出,而在继承开始前做出的是对继承期待权的放弃,在遗产处理后做出的则是对财产所有权的放弃。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除了第二种意见法理逻辑清晰、正被越来越多的人认可外,更实际的理由是:继承开始后再行确认是否放弃继承,可以防止有些在继承尚未开始时出于情面等因素而表示甚至是违心地表示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因情势变化而反悔,避免办案中节外生枝,造成工作被动。本案二审就是按第二种意见认定的,认为即使刘某贵再没其他弟妹,一审也应追加继承开始后并未明确放弃继承的刘某翠参加诉讼。

  法信·裁判规则

  1.债务人放弃继承的行为对其他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邓晓克、邓晓利等与张康琼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上诉案

  案例要旨:继承权的取得固然与债务人的个人身份有紧密联系,但继承一旦发生,则表现为一种财产权利相继产生,放弃继承就体现为一种财产处分关系。如果债务人放弃继承的行为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其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债权人可对此行使撤销权。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法院不予承认——孟某三诉孟某一、孟某二、孟某四法定继承纠纷案

  案例要旨:继承人声明放弃继承权,又在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继承人在遗产处理后,对之前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翻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审理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3.继承权不得转让,但可以转让因继承遗产取得的财产所有权——孙某1、孙某2法定继承纠纷案

  案例要旨:继承权是一项具有人身性质的财产权利,可以放弃但不得随意转让,继承人可以协议转让因继承遗产而取得的财产所有权。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法信·学者观点

  放弃继承权的性质与效力

  (1)放弃继承权的性质。继承权的放弃,是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的放弃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意思表示。法律赋予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自由,是出于对个人权利的尊重。

  《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这一规定表明:①放弃继承权的表示须于继承开始后作出,因为惟有继承既得权才能放弃;②放弃继承权的表示应于遗产处理前作出。遗产分割后再表示放弃的,已经不是遗产继承权,而是财产所有权了。

  (2)放弃继承权的效力。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效力,溯及到继承开始之时。放弃继承权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表示,并使其他继承人和继承参与人明确知悉。对不动产的继承权的放弃,通常还须进行公证。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权的人签名。

  法信·司法观点

  1.放弃继承权的表达方式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当事人作出某种法律行为,可以通过明示的方式作出,也可以通过默示的方式作出。继承人若想达到放弃继承的目的,需要用哪种方式来表达意愿呢?依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此时,必须通过明示的方式,明确的表示放弃,否则,即视为其接受了继承。继承权的放弃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只要继承人单方作出放弃的意思表示,就发生放弃的法律效力,但这种表示必须是明确的,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的,不发生放弃继承权的效力。接下来的问题是,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向谁作出才能达到放弃的效果?是不是向任意一个人作出就可以呢?不是的,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要么向其他继承人作出,要么向人民法院作出,若其向某一与继承不相关的他人作出该意思表示,是不会产生放弃继承的效果的。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明示行为需要通过什么载体表达出来呢?是必须通过书面的形式吗?不是的,也可以通过口头的形式来进行。当然,最好的形式是通过书面的形式,因为这涉及证据的固定问题,书面形式形成的证据容易固定下来,也便于发生纠纷时当事人进行举证。除了书面形式,继承人也可以通过口头的形式来表达放弃继承的意思。用口头方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的,如果本人承认,或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应当认定其有效。用口头方式向人民法院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审判员、书记员签名。从这里也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要求是比较宽松的;核心的一点,就是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继承人已经放弃了继承,那么无论继承人是用何种方式作出的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都是有效的。以上说明了放弃继承的书面形式、口头形式,那么继承人可以通过录音、录像的形式来表达放弃继承的意思吗?这也是完全可以的,只要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录音、录像的真实性,或本人认可,这些形式也是完全被法律所允许的。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向人民法院表示放弃继承的意思时,并不是任何时间都可以,只有在继承纠纷在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才可以。否则,人民法院没有这个案件的信息,不知道案件究竟是什么情况,也就无法就此问题做笔录、进行解答。

  继承人可以放弃继承,但其放弃的意思表示应在何时提出呢?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因为遗产分割后,继承人的继承权就已经实现了,应当分得的遗产就变成了继承人个人所有的财产,就已经拥有了所有权,此时再表示不想要这些财产,就是一种处分自己所有权的行为。放弃继承的效力是有溯及力的,它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在这里还应注意的是,继承人放弃自己的继承权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若其附条件的放弃继承权,则一般不会产生继承权放弃的效力。

  2.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后能否翻悔的处理

  继承人有放弃继承权的自由,在其放弃后,能否随意翻悔呢?对此,要区分两种情况来处理:

  (1)如果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是在遗产已经处理完毕后对放弃继承翻悔的,则对其翻悔的意思表示不予承认。因为遗产此时已经处理完毕,这些遗产已经转化为了其他没有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的私有财产,财产性质已经改变。且从稳定财产秩序、保护交易安全的角度来说,也不应允许放弃权利的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完毕后翻悔,从而再次进行遗产的继承分割。在这种情况下,又包含两类情形:①若继承是在继承人之间协商解决而未经过司法或公证程序,则若放弃继承的继承人翻悔的,其翻悔的意思表示没有法律效力,不得推翻之前的放弃行为;②若继承经过了司法或公证程序,则法院、公证机构对于继承人翻悔的意思表示,则不予处理。

  (2)遗产处理前,继承人如果对放弃继承翻悔的,则先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若无法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则由人民法院根据翻悔方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

  法信·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46. 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47. 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

  48. 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

  49.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50. 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51. 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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