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治纵横 > 行政民事

公权力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当遵循程序正义原则

2018-06-14 A- A+
 

  简 要 案 情

  钟某在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某小学旁兴建违法建筑约90平方米。

  

「律师说法」公权力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当遵循程序正义原则

 

  当地镇政府于2016年6月14日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次日钟某向县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县政府受理后,在未出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情况下,镇政府强制拆除了钟某的建筑物。

  

「律师说法」公权力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当遵循程序正义原则

 

  钟某认为某镇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遂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钟某在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兴建违法建筑,依法应当拆除,但当地镇政府在钟某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下,实施强制拆除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于程序违法,故作出判决:镇政府对钟某的违法建筑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律师说法

  

「律师说法」公权力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当遵循程序正义原则

 

  黄志强律师认为

  广东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政府实施具体的行政行为必须合法,该合法性不仅包括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合法,也包括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必须合法。

  上述案例中,虽然政府拆除的是违法建筑,但由于政府在实施该拆除行为过程中忽视了程序正义原则,间接剥夺了钟某合法救济的权利,应当认定拆除行为违法。

  

「律师说法」公权力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当遵循程序正义原则

 

  公权力天生有肆意滥用的倾向,如果在没有合法程序要求的情况下,任何公民都有可能遭遇不公正的判决,那么正义就无法保障。对于程序正义的原则,中国法律也有规定,无论是政府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问题,还是刑事案件的证据取证程序合法问题,都有具体的法律规定,但重视程度不一样。故对于普及程序正义的理念,我们任重而道远。

精选精彩评论/登陆才可以发表评论

表情:
匿名发表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