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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

2018-06-14 A- A+
 

  特别程序,是指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适用的程序。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凡特别程序中已作规定的,应优先适用特别程序的规定;特别程序未作规定的,适用民诉法的其他规定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与通常诉讼中的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相比,特别程序具有如下特点:

  1.只认某种法律事实或某种资格。特别程序是专门适用于非争议案件的。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或者是为了确认某种事实状态是否存在,如失踪或死亡、财产无主的事实;或者是为了确认是否具有某种资格,如选民资格、行为能力。

  

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

 

  2. 只有起诉人或申请人,没有被告。在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中,由于不存在争议,没有利益互相对立的双方当事人,所以没有通常诉讼程序中的原告和被告,只有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和向法院提出申请的人。并且选民资格案件中的起诉人、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中的申请人不要求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这与通常诉讼程序中必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系才能作为原告不同。特别程序中没有被告,因而也没有反诉、辩论、调解等与双方当事人有关的程序。

  

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

 

  3. 实行第一审终审。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第一审终审,判决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提起上诉。而依通常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当事人不服第审判决,可依法提出上诉。

  4.审判组织原则上采用独任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案件,审判组织一般都采用独任制,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理。只有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的非讼案件才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这与通常诉讼程序中按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须采用合议制,按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独任制不同。

  5.审限较短。适用用特别程序审理案件,审结期限较短。选民资格案件应当在选举日前审结,非讼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或公告期满后1个月内审结。这与审限为6个月的普通程序、审限为3个月的简易程序不同。

  6.能够用新判决撤销原判决。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出现新情况,原审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的申请,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这与通常诉讼程序中必须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才能将确有错误的原生效判决撤销不同。

  7. 免交诉讼费用。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需要交纳申请费外,不论当事人经济状况如何,一律免交诉讼费用。而适用通常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都必须交纳诉讼费用,免交、缓交只是例外情形。

  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具有特定性,仅限于两类案件:一类是选民资烙案件;另一类是非讼案件。这两类案件的共同特点是既没有利害对立的双方当事人又不存在民事权利义务之争。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非讼案具体包括:(1)宣告公民失踪、宣告公民死亡案件;(2)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案件;(3)认定财产无主案件;(4)确认调解协议案件;(5)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此外,监护人不服指定的案件、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申请变更代管的案件,民诉法虽未作出规定,但性质上也属于非讼案件,法院可比照适用特别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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