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治纵横 > 行政民事

当事人错误申请财产保全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018-06-16 A- A+
   【案情】

  某建司向法院起诉,以某师范大学在另案中错误申请法院超额冻结了其在银行的存款为由,请求被告某师范大学按照年利率8.4%赔偿利息损失142 916元。

  原来,在某师范大学与某建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某师范大学请求某建司支付其工程造价审计费706 473.25元及工期延误之违约金4 948 355元。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某师范大学申请,法院裁定冻结了某建司在银行的存款570万元。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工程造价审计费应由某建司支付,而对于某师范大学主张的工期延误之违约金,以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为由未得到支持,并据此作出了相应的判决。后又经某师范大学申请,法院裁定解除了对某建司银行存款490万元的冻结。

  【裁判】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由于被告某师范大学应当预见其部分败诉或者已经预见其部分败诉轻信能避免,而申请超出判决胜诉标的保全,存在过错,给原告某建司造成损失应当予以赔偿。原告请求按照年利率8.4%的损失计算适当,法院予以支持。遂以此判决被告某师范大学赔偿原告某建司资金损失14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某师范大学认为其在另案中诉讼请求正当,保全程序合法,财产保全金额亦与诉请金额一致,并无过错,且认定损失的利率较高,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纠纷,属一般侵权责任范畴,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某师范大学在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诉讼中应当预见其违约金请求权诉讼时效已经届满,某建司可能会提出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从而导致该案可能存在败诉的风险,但其仍在该案诉讼过程中申请了与该项诉讼请求标的额相当的财产保全,应当认定为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确有错误,上诉人认为其在保全申请中没有过错的理由不予采纳。某师范大学错误申请财产保全的加害行为客观上导致某建司的资金无法继续使用,给该公司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某建司向银行申请贷款的年利率为8.4%属实,诉讼保全冻结存款的时间亦发生在该笔贷款的借款期限内,故某建司已经按年利率8.4%实际支出的利息应当认定为直接损失,上诉人提出的损失标准过高的理由不予采纳。综上,二审维持原判。

  【评析】

  我国民诉法规定了财产保全制度,旨在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的有效执行。保全申请一般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和紧迫性,法院通常对财产保全的申请仅是形式上的审查,因此,申请保全错误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时有发生。为了平衡和保障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防止当事人滥用保全制度,我国民诉法在第105条规定了申请保全错误的救济措施,被申请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实践中,因申请保全错误向法院起诉损害赔偿的案件集中表现为三种类型:一是申请财产保全人在原审案件中败诉;二是申请财产保全人在原审案件中部分请求未得到法院支持;三是申请财产保全人在保全后撤诉或按撤诉处理。本案涉及的是第二种类型即因申请财产保全人在原审案件中部分请求未得到法院支持,被申请人向法院提请财产保全损害赔偿。

  申请人在司法程序或民事诉讼过程中发生的造成被申请人权益损害的行为系侵权行为,对此由于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未在归责原则、免责条款等方面作特别规定,因此该侵权行为应属一般侵权行为,申请人承担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系一般侵权责任。根据民诉法第105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以及侵权责任法第6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申请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要件是:损害后果、因果关系、过错。结合本案,具体分析如下:

  损害后果方面,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但不能以保全财产的价值为限。本案中,因某师范大学申请,法院对某建司在银行中的一笔贷款进行了冻结,导致某建司无法正常使用该笔贷款,故该建司按照年利率8.4%支付该笔贷款的利息应当认定为本案的损害后果。

  因果关系方面,认定因果关系的逻辑是“没有该行为的存在,虽不必然发生此种损害后果,但由于该行为的存在,通常足以发生此种损害后果”。本案中,正是因为法院对某建司在银行贷款的冻结,导致某建司在未正常使用贷款的情况下额外支出利息,因申请人申请法院采取的冻结银行借款之保全措施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

  过错方面,以行为的主观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只有表现为外在行为才具有可归责性,行为人的外在行为也必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主观状态。需要注意的是,应当留给申请人认识不足的空间,不能简单以申请人是否败诉作为判断过错的标准。因此,在诉讼请求未全部支持的情况下,除非有证据证明申请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不能认定为主观具有过错。本案中,某师范大学在与某建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涉案工程虽已竣工验收,但某建司存在工期延误之违约行为,某师范大学此时享有违约责任请求权,而其在四年后方提起工期延误违约金之诉,某建司抗辩已过诉讼时效,故法院对该项请求未予支持,而某师范大学在该案整个诉讼过程中,委托了两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律师,不应当存在对此认识不足的情形。综上分析,足以认定某师范大学在申请保全时能够预见其工期延误的违约金请求权已超过诉讼时效,某建司可能会提出诉讼时效届满之抗辩进而导致败诉的风险,而其仍然申请保全,主观上具有重大过失,应当认定为具有过错。

精选精彩评论/登陆才可以发表评论

表情:
匿名发表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