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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债权转让”的生效要点

2018-06-17 A- A+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19日,申请人王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城口县某某矿业有限公司立即履行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2015)城法民初字第00714号”民事判决书所判内容。2016年5月4日,城口县某某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某某以北京某某贸易公司没有向被执行人城口县某某矿业有限公司递交债权转让通知书且也没有以任何形式通知被执行人为由向城口县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2016年5月6日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自愿撤回执行申请,城口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裁定该执行案终结执行。

  审查结果

  鉴于该执行案终结执行,城口县人民法院审监庭驳回了异议人城口县某某矿业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然而,本案中,北京某某贸易公司将债权转让给王某某是否对债务人城口县某某矿业有限公司有效的问题有待思考。

  简要评析

  《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那么,由谁以怎样的方式通知债务人也就成为了该条的重点。

  第一,应由谁通知债务人。是转让人还是受让人来通知债务人呢?从审判实践来看,如果严格限定债权转让履行通知义务的主体为转让人,那么转让人与受让人就债权转让合意达成后,转让人怠于履行通知义务时,受让人有可能错失行使债权的时机,进而遭受损失。因此,通知的行为既可由债权转让人直接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由受让人持其与债权人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或债权人出具的债权转让凭证进行通知,两种通知的法律效果应同等。

  第二,以怎样的方式通知债务人。转让人或者受让人应如何通知债务人呢?笔者认为应有债务人的签字确认是最有效的证据。这样的方式很多,可以让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下签字表示同意,也可以向债务人送达转让的法律函件并附带债权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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