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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债子还,法律怎么规定的?

2018-06-21 A- A+
   案件详情:

  李某与张某是生意上的合作伙伴,李某长期为张某的店铺供货。2015年8月,李某找到张某,结算先前的供货款,张某还欠李某30万元货款,并向李某出具了《欠条》。2017年3月,张某因病去世。

  经查,张某与妻子陈某婚后于1992年1月生育一子张小某。早在2008年,张某购买住房一套(房屋价值约120万元),2010年张某与妻子陈某离婚,房屋归张某所有。

  李某认为,张小某作为张某唯一继承人,应当替父偿还欠款,李某多次向张小某催讨无果,故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本案原告李某向张某供货,提交了《货运单》、《欠条》,可认定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张小某作为张某的合法继承人,在继承张某遗产范围内,应当偿还所欠原告李某的欠款。一审判决,张小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李某货款30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律师说法:

  法律上没有父债子还的规定,所谓的父债子还是有条件的,一般情形是指父亲去世后,其生前欠下了债务,债权人在主张债权的时候,会找继承人主张。如果被继承人遗留有合法财产,继承人负有用父亲的遗产偿还债务的义务和责任;遗产有余额的,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但如果遗产不足以偿还债务的,继承人不能继承遗产但也无承担债务的义务。

  子女继承了父母的遗产,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对父母的债务进行偿还;子女未继承遗产的,无偿还父母债务的义务。子女自愿偿还的,不受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所以说“子债父还、父债子还”一般情况下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但这两种情况是例外父债需要子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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