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通则》规定,对于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可以对其部分或者全部贷款加收利息;情节严重的,由贷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者全部贷款。(合同法》再次明确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同时规定了借款人的违约责任。借款人违反了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首先可以停止发放未发放部分的借款,同时可以提前收回借款,此外,贷款人还有权解除合同。结合本案,根据刘*家与商业银行的借款合同,借款使用目的是购买汽车,而刘*家未能按约定使用贷款,已经违反了(A同法》第3条的规定。可见,商业银行可以行使提前收回借款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