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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民事诉讼证据新规:虚假鉴定或追刑责,电子证据应提供原件

2020-02-24 A- A+

  最高法发布新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对诉讼代理人自认规则、电子证据范围等内容作出调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下称《修改决定》)的有关情况,新规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除明确排除事项外,代理人自认视为当事人自认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民事证据规定》)自2002年4月1日实施,迄今已近十八年,通过《民事证据规定》的修改,将完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能够更好地促进民事诉讼证据采信的准确性和规范化。

  “自认”在民事诉讼中具有免除对方举证责任的效力,南都记者关注到,上述《修改决定》对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规定作出调整。

  审判实践中,一些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后,往往不出庭参加诉讼。开庭审理时,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和自认、法庭调查中对证据的质证、法庭辩论等均由诉讼代理人进行。

  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效力如何确定?《修改决定》明确,对于诉讼代理人的自认,不再考虑诉讼代理人是否经过特别授权,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本人的自认。

  同时,适当放宽当事人撤销自认的条件,对于当事人因胁迫或者重大误解作出的自认,不再要求当事人证明自认的内容与事实不符。《修改决定》还对共同诉讼人的自认、附条件自认和限制自认作出规定。

  虚假鉴定、证人虚假陈述或追刑责

  诚实信用原则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要内容,《修改决定》对上述原则作出完善,增加规定了鉴定人签署承诺书的规定。

  明确鉴定开始之前,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签署承诺书。承诺书中应当载明鉴定人保证客观、公正、诚实地进行鉴定,保证出庭作证。

  如作虚假鉴定,法院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并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 “妨害司法行为”的规定进行处罚,可进行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证人故意作虚假陈述,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妨碍证人作证,或者在证人作证后对证人打击报复等行为,明确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也可依据民事诉讼法“妨害司法行为”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电子证据应提供原件

  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随着信息化的推进,人们的行为方式逐步从“线下”向“线上”转变,诉讼中的证据越来越多地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呈现。

  《修改决定》还补充、完善电子数据范围的规定,明确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规则。

  电子数据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增加的一种新的证据形式。《修改决定》在第15项对电子数据范围作出规定。

  明确电子数据包括: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同时要求,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在电子数据真实性判断上,明确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进行综合判断。此外,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要准确把握电子数据规则的适用,认真研究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对证据的调查、认定和采信的影响。”江必新强调,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电子数据规则适用的研究,积极探索利用区块链技术提高案件事实查明精准度的方式、方法,不断提高民事审判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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