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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责任分配缘何成为“民事诉讼脊梁”

2017-04-12王永明 A- A+

  证明责任分配被称为“民事诉讼的脊梁”,如何分配证明责任是民事诉讼法学重大问题。德国著名诉讼法学家莱奥·罗森贝克在其名著《证明责任论》对证明责任问题提出了相关理论,用以解决证据采信及事实认定问题。该书不仅是罗森贝克的代表作,更是民事诉讼法学的经典名作之一,被称为“真正意义上的传世之作”。

  事实认定(事实问题)和法律适用(法律问题)是任何一个民事诉讼必须面对的两大问题,如果说法律适用解决的是寻找合适的法律规范以适用于案件,那么,事实认定则是为了寻找符合客观真相的法律事实,为法官裁判提供事实依据。从事实认定的本质而言,主要涉及到证据问题,其中证明责任问题尤为关键。为了给证明责任以合理定位,罗森贝克首先从证明责任的概念和意义说起。

  在民事诉讼中,常常面临这样一个问题:对于裁决具有重要意义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法官将如何裁决呢?证明责任将给出答案。在罗森贝克看来,“证明责任的本质和价值就在于,在重要的事实主张的真实性不能被认定的情况下,它告诉法官应当作出判决的内容”“消除事实问题方面的疑问,是证明责任规范的使命”。

  罗森贝克认为,就民事诉讼角度而言,证明责任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在事实情况不确定的情况下,证明责任对裁判的作出具有重要意义,因为“证明责任规范不仅使得法官在对事实问题存在怀疑的情况下,避免法律问题的不可裁决成为可能,而且它还清楚地规定了在此等情况下法官裁决的内容”;对于判决前的诉讼程序而言,将事实材料划分诉讼理由、抗辩、再抗辩等,均须以证明责任为基础。

  证明责任分配应遵循怎样的原则,无疑是该书的核心,也是其最大的价值所在。证明责任分配的根据源于法的目的性要求而非公正性要求,前者即为法的安定性,“如果使法律取决于义务人的善意,那么就会发生法的不安定性,这种法的不安定性就等于缺乏任何法律保护一样”;证明责任分配原则之所以不能从公正性中推导出来,是因为“如果法官想将具体的诉讼之船根据公正性来操纵,那么,他将会在波涛汹涌的大海里翻船。根据公正性自由裁量的法官,是根据其感情而不是依据什么原则来裁量的”。

  基于上述思想,罗森贝克对于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作了具体设定。首先,对实体法规范作分类,可分为彼此对立的两种:一种是形成或产生某种权利的规范,即所谓的“基本规范”,另一种是阻止权利形成或产生的规范,这种规范可以分为权利妨碍规范、权利消灭规范、权利排除规范。其次,提出了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即“不适用特定的法规范其诉讼请求就不可能有结果的”当事人,必须对法规范要素在真实事件中的实现来承担主张责任和证明责任。也就是说,每一方当事人均必须主张和证明对自己有利的法规范的条件。由此,罗森贝克的“规范说”分配理论也得以形成,简言之,就是主张权利存在的人,应就权利产生的法律要件事实进行举证,而主张权利不存在、权利消灭、权利排除的人,应就权利不存在、权利消灭、权利排除的法律要件事实进行举证。

  作为对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实证演示,罗森贝克集中论述了有条件限制的自认下的证明责任分配,以及归结于具体事例之下探究证明责任的分配问题。比如:对于否定,不需要证明;被告须对由自己提出异议的有关自己或原告欠缺行为能力加以证明;在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请求权情况下,过错(故意或过失)属于权利构成规范的构成要件,应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但在已经存在债务关系的情况下,则应由债务人对其无过错承担证明责任,而对于混合过错,则应区别情况,根据上述原则确定证明责任分配等。

  读该书的目的,不仅仅在于了解罗森贝克的观点,更重要的是了解其论证方法与过程。有时,后者往往比前者更有价值和意义。《证明责任论》以严密、精致的推论过程以及运用逻辑思维展现了力量与美。罗森贝克在研究中将实体法与程序法结合得非常紧密,再次展现了作者独特的研究方法和深厚的法律功底,值得借鉴与启发。正如我国民事诉讼法著名学者、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卫平所说的那样,“读大师级的书,其收获往往在其结论、观点之外”。

  (作者单位:青海省大通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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