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治纵横 > 行政民事

广州市检察院提请抗诉行政诉讼案获改判

2017-04-17 A- A+

  虽然与外村人结婚,但户口一直保留在村经济合作社,阿贞等4个“外嫁女”通过检察院抗诉维权,日前终于拿到了法院的改判判决书,数年因“外嫁女”股东身份异议无法分红的问题得到解决。

  据了解,阿贞等4个“外嫁女”,分别是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望岗村三个经济合作社的村民,在与外村人结婚后,其户口一直保留在原经济合作社所在地,子女出生后户口也随母亲保留。2007年,望岗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固化时,各经济合作社确定阿贞等人享有的股份种类为积累股,而非合作股,基本股数都为60股,由阿贞等人户口所在家庭代表在《股权确认书》上签名确认。阿贞等人发现这样做明显侵犯了她们的合法权益,因为根据《望岗村经济联合社股份章程》的规定,她们本应是合作股股东身份,遂向街道申请行政处理。

外嫁女.jpg

外嫁女权益争议

  2010年,嘉禾街道办事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确认阿贞等人及其子女为经济合作社合作股股东并享有股东应有的权益。经济合作社不服,经行政复议后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阿贞等人对经济合作社的确定予以了确认,属于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嘉禾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强制改变阿贞等人已固化的股权内容,证据不足。法院遂支持了经济合作社的诉请,撤销了嘉禾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

  阿贞等人不服,向广州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遂向广州市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受理后发现,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代签名的《股权确认书》是否能证实阿贞等人对其积累股股东身份及60股股权的确认,以及对合作股股东身份及权利的放弃。

  经查,经济合作社提交的《股权确认书》的签名都不是阿贞等人的本人签名,而是亲属代签。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没有证据证明亲属代签名是受阿贞等人的委托,也没有证据证明阿贞等人事后对该签名予以确认,故对该积累股股东身份及股权份额的确认不能认定为阿贞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其不具有约束力。因此,法院判决据此认定阿贞等人确认了股东身份及股权份额,与事实不符。法院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判决不当。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广州市检察院就4个案件提请广东省检察院抗诉,广东省检察院审查后向该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近日,经再审,广州市中级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完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判决驳回经济合作社的诉讼请求,解决了阿贞等“外嫁女”2009年及以后的每年分红问题。

精选精彩评论/登陆才可以发表评论

表情:
用户名: 密码: 匿名发表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