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维权中涉嫌违章建筑的行政诉讼有很多陷阱,这个陷阱主要来自于对方的欺骗或者故意挖坑设套,我们总结了七个常见的陷阱,希望当事人在涉及违章建筑的行政诉讼中多加注意。
首先要确定一点,涉嫌违章建筑的法律依据到底有哪些。实践当中主要是《城乡规划法》以及各个地方关于违章建筑的配套性法律规定,上海、浙江等地都有关于违章建筑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行政规章。其次就是《行政处罚法》,因为对被征收方来说这就是一个行政处罚行为,不履行行政处罚行为适用的是《行政强制法》。而被处罚人的行政相对人,适用的就是《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
接下来从七个方面分析违章建筑行政诉讼可能存在的陷阱。
行政诉讼的天平
第一,就是所谓的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也不出具相关的法律文书,而是直接告诉你不予立案,因为你不符合法律的条件。有一次成都武侯区法院不受理我们的起诉,我们诉的是当地的城管所采取的行政强制行为,对方的理由是城管局在去年12月份已经被撤销了,起诉对象可以重新改为当地区政府,但这样时间就拖下去了。在实践当中往往给被处罚人也就是行政相对人,造成客观不利。
第二,起诉后,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管、规划部门诱骗原告撤诉。给出的理由是:虽然我们下了单子,但不可能拿着这个单子去执行,尽管放心地撤诉。大部分行政相对人在实践当中都遇到过这种诱骗方式,这是第二个陷阱。
第三,被告自行撤销了具体行政行为,即撤销了对违章建筑的认定单,原告误以为这个事情已经结束,于是自行撤诉,没想到没过几天被告又重新做出了具体行政行为。当然,原告还有权利对后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另诉。有些原告就认为反正前一个具体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