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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案件法官的妻子为被告的股东,该法官是否应当回避?

2017-05-08 A- A+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由上可知,如被告非上市公司,则法官依法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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