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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确权新政策是什么?

2017-10-30 A- A+

  首先我们来看第一大改革:简化了宅基地申请的流程。

  原文: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依法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宅基地确权

宅基地确权

 

  解释:我们现行的相关规定是村民申请宅基地需要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新的征求意见稿中简化了这一流程。

  那么,如果这个开始施行,你申请的宅基地如果是农村的空闲宅基地、老宅基地或者未利用地,只需要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就可以了!可以大大的提高宅基地申请的效率。

  第二大改革:保证农村村民人人都有所居。

  原文: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一宅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的权利。

 

  解释:这一条为新增。过去不少人反应,现在农村宅基地少,即使符合宅基地申请的条件,村中也无地可批。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这一条增加就有了重大的意义,虽然现在还未明确指出具体的措施,但可以预见慢慢会探索出一套适合本地的方法,来解决缺少宅基地的这一大问题。

  第三大改革:宅基地回收制度被写入。

  原文:国家鼓励进城居住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腾退出的宅基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与宅基地使用权人协商回购,主要用于满足本集体内部的宅基地再分配,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整理利用。

 

  解释:宅基地有偿退出在不少地方开展了试点,效果不错。写入这一稿也有比较重大的意义,尤其提出腾退的治安基地可以由村集体回购,勇于满足本集体内部再分配,这样可以大大增加村内宅基地的数量,提高宅基地利用率,让申请宅基地的人也有地可申请。退出宅基地的人也能获得一笔可观的收入。

  神州土地(公众号 sztudi66 或者直接搜索 神州土地)提醒广大农民朋友,此次涉及到宅基地的地方还不少,千万不要再做“法盲”了,一定要加深了解!

  宅基地对农民的重要性不用再强调了,大伙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6评论

I律师 互联网法律自媒体10-24 15:0143赞踩农村宅基地确权的情况多种多样,宅基地确权的处理原则也是各种各样的,为了能够解决大部分人关于宅基地确权的疑问,现在对相关的宅基地确权的方案进行细说。

 

  1、现宅基地处于养殖园区有老宅基地证的情况如何处理?

  对在养殖园区已有宅基地证的,调查核实后按原宅基地权属、面积确权登记,但已将养殖业用地用途改变为宅基地,且无宅基地证已进行居住的,如符合宅基地使用批准条件的(本村农业户、一户一宗),先进行权属调查,待上级政策允许时,将该养殖用地批转为宅基地后,方可登记发证(闲置的除外)。

  2、原使用权证书土地权利人、证书编号、证书面积与国土局登记信息不一致的情况?

  调查核实后本人提出申请,村委会审核确认后予以更正。

  3、外来人员在本村购买或迁移至本村的情况?

  先将户口迁入本村后,属于本村农业户的,按审批登记程序办理,否则不予确权登记。

  4、原宅基地统一拆迁后修建小康楼如何确权?

  原宅基地证作为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实测总土地面积及总建筑面积,按发证面积分摊后,不得大于原宅基地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5、村集体统一为村民建设的多层住宅小区,多层如何分摊,如何制作地图?

  用小区总土地面积除以总建筑面积,求出每户分摊系数,乘以每户建筑面积,确定每户分摊土地面积,进行确权登记,但无法分户制作宗地图,土地证记事栏注明共用宗地,不附宗地图。

  6、本村村民跨队修建房屋的如何填写登记信息?

  确权时以其身份证或户口本上的住址为准。举例:1队的人在2队的地盘修住宅,确权其宅基地时按其身份证或者户口本的住址信息编写宗地号。

  7、国家相关建设、公益慈善事业建设、村镇规划建设等导致拆迁的居民的情况?

  属于旧房屋拆除后又新建房屋(位置调整),但旧房有原宅基地使用证的,将原使用权证收回并注销,经村、乡(镇)、国土部门逐级审核,上报市政府审批后予以确权。

  8、只有宅基地证,但无住房或房屋已倒塌、灭失的怎样处理?

  不进行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按照(国土资发〔2009〕76号文件第4条)规定,应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同时收回并注销过去已发的原宅基地证。

  9、对失踪或丧偶人员的宅基地如何确权?

  根据公安部门出具的失踪或丧偶证明,原则按继承顺序先由第一继承提出变更或补证申请,其他家庭成员签字同意,所在村委会、镇乡审核无异议后进行受理。

  10、对近年来小康建设、新农村建设、生态移民、自发移民以及其他情况未经审批建设的宅基地如何补办审批和发证手续?

  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4号)规定,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的,由村、乡(镇)逐级审核,批量报县(市)批准后,由乡(镇)逐宗落实到户。

  《土地管理条例》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标准:使用水浇地的,每户不得超过二百七十平方米;使用平川旱作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四百平方米;使用山坡地的,每户不得超过五百四十平方米。对灌区占用水浇地的镇村,符合补报批条件的宅基地,按不超过270平方米进行补批和发证;对此范围内的自发移民建设的住宅,符合补报批条件的宅基地,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进行补批和发证;对符合补报批条件的农村宅基地,按不超过540平方米补批和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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