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公平征地补偿原则。新条例强调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的,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征地补偿。公平补偿,一方面是指补偿与被征收财产价值相当,体现了政府征收虽然有强制性,但是在补偿上不应让为公共利益作出贡献的被征收人吃亏;另一方面是指对全体被征收人应当适用统一的标准,体现被征收人之间的公平。公平补偿是依赖相应的标准和规则而存在的。
征地补偿
2、决策民主原则。新条例规定了决策民主原则。新条例强调了房屋征收补偿的公众参与。如在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中,要求所有因公共利益需要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就征收补偿方案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并征求公众意见。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等。
3、程序正当原则。新条例规定了程序正当原则。程序正当就是要求政府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救济权等。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新条例的以下规定充分体现了程序正当原则:一是充分保障了被征收补偿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二是充分保障了被征收补偿人的选择权和质疑权。三是充分保障了被征收人的救济权。4、结果公开原则。新条例规定了结果公开原则。在房
屋征收补偿工作中,新条例的以下规定充分体现了结果公开原则:要求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应当公布,房屋征收决定应当公告,房屋的权属等调查结果应当公布,补偿决定应当公告,分户补偿情况应当公布。